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时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工会组织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将适时对各市州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抄送: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中央在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