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浏阳应急】浏阳市福兴出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被罚案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1-07-21 11:07 【字体: 大 中 小】
浏阳市福兴出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湖南省应急厅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浏阳市大瑶镇新发模压外筒厂(以下简称新发模压厂)向浏阳市大源出口烟花厂销售已串引的模压外筒盆体的送货单据(编号:XSD-2019-06-29-00011)。根据线索,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8日对新发模压厂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新发模压厂实为浏阳市福兴出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烟花公司)的模压生产线,该生产线主要生产带引线或不带引线的模压外筒盆体(属于生产组合烟花的部件,涉药半成品),销售给其他烟花生产企业。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多股东分线独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的相关规定。为及时固定证据,准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经请示后对福兴烟花公司及模压生产线开展先行案件调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台账,对公司股东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福兴烟花公司模压生产线原为“浏阳市大瑶镇新发模压外筒厂”( 2016年5月16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造纸和纸制品业,经营者杨某标)。2017年,福兴烟花公司吸收合并新发模压厂,设立新的福兴烟花公司,股东增加杨某标,股份结构和比例进行了调整。聘请山东鸿运设计有限公司对整体布局进行设计,设计方案2017年11月经原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复, 2017年底12月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2018年1月3日取得了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湘安许字【2018】011362),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级、吐珠类(C)级、喷花类(B、C)级,包括主厂区(原福兴烟花公司范围)和模压生产线(原新发外筒厂范围)共2个生产场所。整合后,福兴烟花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增加了杨某标,股权结构也进行了调整,但新发模压厂工商登记未注销。从2018年底开始,福兴烟花公司模压生产线实际仍由杨某标等人实际控制,用于生产带引火线或不带引火线的模压外筒盆体,销售给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至2019年12月9日,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其中销售给福兴烟花公司主厂的价格较市场价优惠10%,主要用于抵作公司的公共管理费用。模压生产线以福兴烟花公司名义采购原材料生产后,以新发模压厂名义对外销售,独立组织生产经营、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模压生产线实际控制人杨某标虽是福兴烟花公司登记股东,但不参与主厂区烟花生产管理和销售,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福兴烟花公司对股东杨某标以“浏阳市大瑶镇新发模压外筒厂”字号对外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事实知情,且积极帮助(采购引火线)和放任其行为。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福兴烟花公司主厂区和模压生产线各股东独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一),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暂扣浏阳市福兴烟花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兴烟花公司模压生产线对外销售烟花爆竹涉药半成品“模压外筒盆体”的行为(行为二),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给予福兴烟花公司罚款两万九千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原则,2020年2月18日,执法机关作出对福兴烟花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四万九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福兴烟花公司同新发模压厂虚假合并整合、违背公司章程经营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典型意义
1.树立查处多股东分线生产的案例典型。多股东分线生产是2020年湖南省烟花爆竹顽瘴痼疾整治的重点内容,该案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例。该行为在烟花爆竹行业危害性极大,将导致设计完整配套的烟花爆竹生产系统被2个或2个以上主体拆分使用或轮换共用,在不能满足多股东独自生产需要时,往往伴随着改变工房设计用途、作业岗位超员超量,私搭乱建附属建筑、作业和储存工房混用等系列安全问题,一旦发生燃爆极有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12.4”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就存在多股东分区生产、事故工区车间对外出租等违法情形。一直以来,我省持续加大多股东分线生产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管,该类违法行为日渐隐蔽,执法取证难度较大。该案从销售末端倒查生产环节,多方细致调查询问(涉及4个股东),及时锁定现场证据(合同协议、财务报表、销售清单),体现了办案人员积极主动,经验丰富,对以后各级监管部门查处多股东分线生产具有指导意义。
2.有利于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向更安全、环保方向发展。模压烟花产品一直备受争议,其直接导致烟花爆竹去传统的工业化,导致产能过剩和恶性无序竞争,且不能有效降解的模压产品导致了严重的环保问题,与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背道而驰,应急管理部门尚无有效手段进行管控。被处罚企业将模压半成品作为成品违法销售给其他烟花生产企业,催生了模压产品系列非法链条(非法组盆串引、违法买卖涉药半成品),使模压产品市场更加泛滥,让个别安全条件受限的生产企业增大了产能,导致下游涉药生产工序超负荷、超量生产,增加了安全风险。该案以被处罚人违法买卖烟花爆竹半成品为切入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既依法打击处理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又积极落实了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有利于强化安全、环保烟花发展理念形成,该案有利于推动形成国家和社会抵制模压烟花产品的风向。同时,该案对查处行业普遍存在的买卖烟花爆竹半成品、冒用厂名、商标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警示作用,建议对烟花爆竹半成品购买方要进一步另案处罚。
3.对安全生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具有借鉴意见。该案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主体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作了全面的对比分析,理由充分、合法合理。该案由应急部门行政处罚后将该企业涉嫌虚假整合的线索移送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体现了部门协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理念。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