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乡应急】湘乡市周某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1-09-26 17:09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周某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这是湘潭市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1年9月12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消防救援部门通报:消防救援人员在处置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火警时,发现该处存放大量烟花爆竹产品。
接报后,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进行依法处理。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烟花520件、爆竹200件)。该民宅为二层砖瓦结构民房,距沪昆高速最近水平直线距离仅24.2米,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面积达104.84平方米,且存在柴油(224升)、谷物等易燃品与烟花爆竹混放的情形。房主朱某辉在内长期居住。
9月13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案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16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9月22日,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周某良涉嫌危险作业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周某良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
周某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其非法储存地点距高速公路水平直线距离仅24.2米,严重威胁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且与柴油、谷物等易燃物品混存在民房内,直接威胁住户朱某辉的人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条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犯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