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8-05-30 00:05
- 索引号:430S00043/2018-9614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发文日期: 2018-05-30 00:00 17:13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湘安监函﹝2018﹞58号
谷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科学问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稳定》(第0786号)收悉,经商省监察委,现答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问责相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前所未有重视安全生产,2016年12月9日,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意见》和《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履行规定职责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进行严格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在全国率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采取“八条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追责更加严格。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力度,深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每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政令不畅通、措施不实、责任不到位的失职渎职行为,给遇难者家属、给全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二、提案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事求是”建议。
1. 提案中提出“纪检监察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时,必须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事求是的原则”。省纪委、监委严格按照《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规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问责工作,制定《湖南省监察厅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湘监办发〔2016〕1号),明确了监察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形成责任追究意见、落实责任追究意见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2. 提案中提出“对问责有异议的,还应依法给予相关人员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权力,着力避免问责过当,切实保护安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纪委监委按规定受理申诉,确保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健全标准体系,完善问责依据”建议。
2013年,省委办公厅出台《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率先在全国明确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201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明电〔2014〕120号),进一步强化事前问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和事前问责,严肃追究党政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5种违法行为相应要承担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相关部委规章都有相应详细的行政问责、刑事追责规定。2017年12月2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特别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依法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记录名单,建立了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由此可见,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问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建议。
提案中提到“纪检监察部门既要惩戒违纪违法的“有心之过”,又要包容工作中的“无心之失”,此建议重点是关注包容“无心之失”,即对某些情形从轻或减轻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规对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省第十一届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要激发干部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为敢于担当、锐意改革的干部撑腰鼓劲,为受到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实际工作中,省纪委、省监委根据案件情况,依纪依法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四)关于“夯实保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建议。
1. 关于“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2014年1月,湖南省安委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安〔2014〕1号),通过三年时间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宣传、大培训、大检查、大整治、基本建设、基础工作、基层创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体制机制建设、机构队伍建设、装备和信息化建设。2016年1月,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总管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湘安监函〔2016〕15号),要求各级安监部门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本地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大力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效能。2013-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280.31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080万元对全省市县安监机构的执法装备进行集中采购或补助,大力推进基层安监机构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
2. 关于“要充实监管力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监队伍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配齐配强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2011年9月,省安监局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11〕120号),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大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力量。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针对县乡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特别是一些县乡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人手少的突出问题,明确要求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投入,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意见》明确乡镇(街道)应当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一般可配备2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务较重且单独设置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增配人员力量,并就设立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员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3. 关于“要优化队伍结构”。2014年5月,省安监局印发《2014-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计划及2014年安全培训计划安排方案通知》(湘安监〔2014〕24号),对全省各级安全生产大培训进行统一部署。2014年起,省安监局培训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共计8407人次,市州、县市区共计培训安全生产监管人员18000余人次。2018年5月,省安监局印发《2018-202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省安监局联合省委组织部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执法干部集中轮训一遍,2018、2019、2020年轮训覆盖率分别达到20%、60%、100%;市州安监局对辖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组织对辖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干部执法资格培训和集中轮训一遍,2018、2019、2020年轮训覆盖率分别达到20%、60%、100%。通过大培训,优化队伍专业素质,提升监管能力。
4. 关于“要提高安监人员待遇”。2013年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明确规定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列入工资统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四章规定: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5. 关于“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促进安监人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能”。《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章“职责”明确了各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到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应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下一步相关工作思路
我们在安全生产科学问责和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您提案建议和基层安监干部的期望仍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改革创新做好相关工作。
(一)依法依规科学问责。在事故调查中,科学合理组成事故调查组,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的协调沟通,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衔接工作,充分运用政府组织、安监牵头、其它有关部门参加的政府事故调查成果,努力避免事故问责“轻企业主体、重监管干部”的不良倾向;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和落实了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责任,注意保护忠诚干事、廉政守法、尽职担当的安监干部。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提请上级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法制、制度和决策中,加强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提出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装备配备的基本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确保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顺利推进。
(三)建设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提请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队伍建设的领导,通过从严治党带动从严治安,建设一支对党忠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的安监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特别是依法行政的执行力,通过法依规监管执法,有效规避职业风险,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感谢您对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真诚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联系单位:省安监局人事处
联 系 人:陈绍顺
联系电话:0731-89751277
1360743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