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铝镁粉生产企业和成品油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4-04-08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州安监局:
《湖南省铝镁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和《湖南省成品油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安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片会议的部署,联系各自实际,进一步研究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好两个专项整治方案,务求取得真正实效。
请将两个专项整治方案迅速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
附件:1、湖南省铝镁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湖南省成品油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
湖南省铝镁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
为充分吸取全国各地铝镁粉燃爆事故教训,针对性解决制约我省铝镁粉生产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省安监局决定在2014年开展为期一年的铝镁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紧扣铝镁粉的危险特性和我省铝镁粉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吸取外地铝镁粉燃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指导和帮助铝镁粉生产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推动铝镁粉生产企业“园区化、标准化、自动化、规模化、信息化”,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本质化安全水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本省以生产铝银粉、镁粉或铝镁合金粉等危险化学品为目的,采用融解、雾化、油磨、干磨等工艺将金属铝、金属镁或铝镁合金加工成颗粒、粉末的生产企业,不包括铝镁材加工过程中因抛光、打磨等产生铝镁粉的工贸企业。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整治:
(一)安全许可手续和证照办理
1、铝镁粉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许可期限内从事铝镁粉生产;
2、新建、改建、扩建铝镁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手续,未超许可进度进行建设,未擅自改变工艺、设备和布局;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安全生产条件的关键要求
1、厂区布局:厂区选址合理,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工、库房与民用建筑物的距离大于25米,距重要公共建筑物距离大于50米;企业设置了两个以上直通厂区外的出口,厂房布置便于人员疏散。
2、建筑结构:工、库房必须达到一级耐火要求,屋顶采用轻型结构,不得有木结构框架;加工、转运或储存铝镁粉的建筑物应为单层建筑,不得带有地下室;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窗扇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中挺或配有摩擦式窗栓;工房和成品库房所有门窗的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制品。
3、电气设备:电线采用镀锌铜管套管保护;电源开关均采用防爆开关;手工电气工具采用防爆型,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铝镁粉加工设备均设有轴承防尘密封、过载保护装置,外壳密封良好,接地良好;采用油磨工艺企业的煤油储罐必须埋地。
4、防火防雷防静电:厂房均设有防雷防静电设施,且经检测合格;厂房内不得设有非生产性明火;消防器材配置到位。
5、厂内运输:采用容器运输的,所有轮式容器及装载容器的手推车、自动装载车等均应静电接地;采取气体输送的,输送管道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材料制作并开设泄爆口;输送管道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气力输送风机的叶片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材料且风机应满足粉尘防爆要求。
6、成品贮存:包装好的铝镁粉应存放于干燥地点;装有铝镁粉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置于门窗1米以外,每两排容器间应留有不少于0.5米通道,且不得堵塞安全门或防火通道。
7、通风除尘:工房应有完备的通风设备并保证通风良好;铝镁粉逸散部位应设捕集罩;除尘器应设于工房外;加工和运输时泄漏出各种粉尘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清理,并用专用金属容器收集;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清扫除尘。
8、混料包装:混料(组粉)厂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混料(组粉),不得敞口混料(组粉);包装间应是不发火地面,不得使用铁制工具,不得允许运输小车进入;包装岗位必须设置抽风除尘设备;采用生产线批量生产的,要装配自动包装机;未采用机械化密闭混料的混料间和无自动包装的包装间,现场作业人员均不得超过2人。
9、个体防护:使用氮气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袜。
(三)其他重要整治内容
1、五项基础制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公示牌制度、外来人员出人登记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领导干部带班报备制度和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整改到位,并定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企业要在前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使其熟练掌握铝镁粉生产的安全操作要点和技能;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装置和重要部位的管理工作,强化领导干部联系点的督促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桌面演练和现场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实战能力。
4、化工安全设计诊断:铝镁粉生产储存装置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企业必须聘请具备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查找缺陷和不足,制定专门方案,严格落实诊断诊治要求,并绘制安全设计专篇所列附件图纸和表格。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铝镁粉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铝镁粉生产的;
2、厂区设置在居民区内,且周边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3、不服从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且屡教不改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达标证书;
2、未按要求开展化工安全诊断或虽然开展了诊断工作但未启动诊治工作的;
3、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现象。
(三)除以下建设项目外,2014年度内不再新增审批铝镁粉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1、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市州以上安监部门确认);
2、按照化工安全设计诊断诊治方案实施的建设项目(不扩大生产储存能力);
3、省安监局同意建设的铝镁粉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五、专项整治安排
各地要认真总结合成氨行业、氯酸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功经验,联系我省铝镁粉生产企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1、组织部署阶段(2月中旬——3月底,已经提前部署)
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地对辖区内铝镁粉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帐。各市州安监局要召集各县市区安监局和铝镁粉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会商,专题部署专项整治,细化工作要求,面对面进行动员。长沙市、湘西州等铝镁粉生产企业较为集中地区,还要深入基层听取企业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后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2、对照整治阶段(4月初——8月底)
各地组织由安全监管人员带队的检查组,聘请专家对辖区内铝镁粉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要制定安全检查表,对照整治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区分情况分别采取专项整治措施。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提交需要整改的内容清单,并帮助企业制定经济可行、科学管用的整改方案,督促企业逐一对照整改;不需停产进行整改的,由企业自行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3、重点整治阶段(9月初——10月底)
各市州安监局联合县市区安监局选择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尤其对具备整改条件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关闭。要组织铝镁粉生产企业相互之间进行学习交流,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自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安监部门可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集中进行免费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防火防尘、设备启动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等。
4、验收总结阶段(11月初——12月底)
各市州安监局对铝镁粉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情况逐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有关验收意见和总结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省安监局负责对各市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复核和总体验收。
六、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各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铝镁粉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特别做好位于居民区附近的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
(二)注重预防,强化整改。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铝镁粉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定期上报排查结果。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切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统筹兼顾,有效结合。各地要把铝镁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相结合,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增加安全投入;与化工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相结合,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强化本质化安全保障能力。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铝镁粉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对群众的举报内容认真核查、及时反馈。
附件2
湖南省成品油加油站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成品油加油站点(以下简称加油站)非法建设、非法经营,有效解决加油站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按照“打非治违”行动计划的要求,省安监局决定在2014年开展为期一年的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整顿规范和发展创新并举,打击取缔和服务引导结合,严厉打击未经安全许可非法建设、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加油站安全发展规划并不断推动落实到位,使得加油站布局进一步合理、市场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程序、条件,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推进加油站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强化加油站经营业主依法经营意识及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使加油站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
二、专项整治的的内容
专项整治主要对以下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治。
(一)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未经省安监局批准设立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内部自用、工程工地供油、其他临时或特定场所的内部撬装式加油装置虽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规定经省安监局批准投入使用,否则以非法经营论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成品油的;
4、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未及时换领仍继续经营成品油的;
5、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站内未悬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的;
6、聘请未取得相应安全资质单位清洗油罐的;
7、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
(二)突出的安全隐患:
1、加油站与周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外部间距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2012)规定的;
2、加油机或油罐设置在室内、油罐未埋地或油罐罐顶不低于周围4米范围地面的;
3、撬装式加油装置油罐未采用双层钢制油罐的;
4、自助加油机未明显标识油品类别、标号、安全警示或自助加油操作说明,未配备音频提示系统及可与顾客单独对话监控系统的;
5、加油站没有卸油专用区域,卸油没有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或驾驶员离开现场等违反作业安全规范的;
6、未认真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证制度;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将动火设备的可燃物品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的;
7、阻隔防爆油罐未加贴阻隔防爆标识牌的。
三、专项整治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逐一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加油站,仔细检查加油站安全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要按照“依法依规、先停后理、分类处置、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一律先行立案,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经营,并在查封违法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设施设备后,区别实际情况和形成原因依法处理。
1、提请政府关闭: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三个务必”原则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坚决打击取缔:一是务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务必“推倒站房和罩棚、拆除加油和供电设施、清除成品油、挖掉油罐和配套管道”;三是务必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业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且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擅自经营成品油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4)未经省安监局批准、擅自设置的撬装式加油装置。
2、责令停产整顿:
(1)已经取得了立项批文但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成品油加油站;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向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成品油的;
(4)没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以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其中安全许可手续不全但能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限期补办安全许可相关手续。逾期仍不能补齐安全许可手续的,纳入提请关闭范围。
3、责令限期改正:
(1)安全标识不完善、不准确的,自助加油配套设施应配未配的;
(2)未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安监部门的;
(3)应急器材配置不到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进行演练的;
(4)防静电设施损坏或不完善的;
(5)其他事故风险较小、不需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到位。加油站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限期届满的,安监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四、专项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分级属地负责原则实施,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社会投资加油站的整治;市州安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加油站整治,并具体实施对中央驻地相关加油站的整治;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加油站的整治,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挂牌督办和整体验收。
专项整治贯穿2014年全年,分为动员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整治、验收巩固四个阶段。其中动员自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三个阶段一并实施,各地要在2014年10月前完成前三个阶段的任务。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底是验收巩固阶段。
1、动员自查。各市、县安监局按照省安监局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教育。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石油等中央驻地企业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本企业开展整治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市州安监局。
2、全面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在彻底摸清辖区内加油站分布和安全许可证照情况后,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处置。其中市、县两级安监局按照分工对辖区加油站的全面检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
3、重点整治。将非法建设非法经营较为严重、安全生产条件普遍较差的地区,危险较大的作业环节和问题,作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每个市州确定1—2个重点县区作为重点地区,由市州安监局分管局领导驻点督导。市州安监局在对中央驻地企业进行整治的同时,组织面上巡查组,对县市区安监局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验收巩固。上级安监局对下级安监局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不予验收通过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市、县名单由省安监局统一公告并通报批评)。及时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的不足,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建立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非法违法建设经营死灰复燃、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反弹。
五、强化专项整治各项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杨国庆同志任组长,危化处负责同志和各市州安监局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市、县两级安监局要对口成立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2、推动综合整治。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平台,联合工商、质监、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请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妥善解决好专项整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整治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移送,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带动对加油站市场秩序、质量、城市规划的综合整治。
3、加强督促检查。要利用定期调度、明查暗访、面上巡查的手段,切实加强本地区整治工作和加油站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既要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大会战”,对具备整改条件的加油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搞“特种战”,更要把问题较多、整改难度较大的地区和加油站当成“攻坚战”、“持久战”对象。要把整治工作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查摆问题、整改问题,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于不服从安全监管的企业,要提升一级进行整治;对于整治效果不理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直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确保整治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4、注重服务引导。各市州安监局要依据《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制定加油站的安全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组织专家上门指导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帮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要树立标杆企业,宣传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要从细微处入手,为加油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技术服务,用整改的实际效果说服教育加油站业主,推动整治工作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