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8-01-08 00:00 【字体:

  湘安监函﹝2018﹞1号

岳阳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工贸行业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岳市安监〔2017101)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二、工贸行业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安监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轻工等工贸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进行经营活动时,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的要求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四、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中的相关行业,如汽车4S店、餐饮门店、电器销售门店和超市门店,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均应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