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5-08-13 00:08

索引号:430S00/2015-01779 文号:湘国土资发〔2015〕28号 统一登记号:1886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08-13
签署日期:2015-08-10 登记日期:2015-08-13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5-08-13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国土资发〔2015〕28号(HNPR-2015-14007)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提高规模办矿和科学办矿水平,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开采规模标准

  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7号令)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容见附件),明确了26个主要矿种新立矿山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各地、各矿山应严格执行。凡新设采矿权,开采规模必须达到《标准》要求;现有矿山因保有资源储量少、投入不足、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生产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通过资源开发整合、扩界、加大投入、加强技改等方式达到要求,否则,不再办理采矿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矿山企业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开采规模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二、从严控制砂石矿开采准入

  目前,全省普通建筑和砖瓦用砂石矿开采存在矿山数量多、布局乱、规模小、资源粗放利用、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问题,必须从严控制开采。

  (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各地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新设砂石采矿权;同时,要把砂石矿山作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下、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已建矿山坚决关闭。

  (二)严格进行踏勘选址。凡申请新设砂石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要求,进行踏勘选址,并对拟新设矿权是否符合基本安全开采条件征求安监部门意见,相关安监部门应签署明确意见。

  (三)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选址时,要从矿山布局合理,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利用,满足最低生产规模、采矿工程布设和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对申请的矿区范围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对可以整体开采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要实行整体开采;对不宜整体开采的山体,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线作为矿界,要尽量减少终了边坡。

  三、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新立矿山企业在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严禁采用《目录》中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确需采用《目录》中列举的限制类技术和设备的,应予以充分论证和说明;三率指标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已经公布的最低三率指标(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23号、28号、29号、30号和2013年第21号、2014年第31号公告),对国土资源部暂未公布最低三率指标的矿种,不得低于同类矿种、同类矿床的平均水平。已建矿山企业采选技术、设备和三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应加大投入改进现有技术和设备,提高三率水平,并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时,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要重点审查开采规模、采选技术和三率指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在组织开展矿产督察和矿山年检时,要严格核查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情况,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开采规模、采选技术和设备、三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

  四、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一)严格矿山开采《安全设施设计》编审。矿山企业在组织矿山开采《安全设施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要求,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机衔接。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严格规范开采。国土资源部门、安监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配套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矿山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采取破坏性开采或危险性开采方式。

  (三)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两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并互通情况。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时,相关安监部门应客观反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签署意见,供国土资源部门参考。

  本通知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矿山企业和相关技术单位及时掌握政策、领会精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810


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