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某烟花鞭炮零售店变更经营场所因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被处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2-03-21 17:24 【字体:

湘乡市某烟花鞭炮零售店变更经营场所

因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被处罚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311,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湘乡市某烟花鞭炮零售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元。

2022218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湘乡市某烟花鞭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虽已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此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必须设置专门的零售经营场所,并做好该场所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也会载明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等内容。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结构、耐火等级、安全出口等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本不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的其他经营场所往往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国家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变更,应当对现场进行重新核查,重新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案所涉烟花爆竹零售店为图方便,未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忽视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而擅自将烟花爆竹零售点搬至附近100米远的商店内经营,该商店并未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要求,该经营者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其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考虑到其变更经营场所时间较短未超过30日,且违法行为较轻,已及时改正,可以从轻处罚。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应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不断提高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法律法规适用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3.《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二节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零售经营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