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杨某章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2-04-13 16:49 【字体: 大 中 小】
岳塘区杨某章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简要案件情况
春节临近,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行动中发现杨某章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后,现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这是岳塘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2022年1月29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岳塘公安分局和岳塘经开区安监局在全区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行动过程中,接群众举报在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某经营部门面存放有大量的烟花爆竹。接报后,“打非治违”行动小组赶到现场进行依法检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杨某章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利用长株潭大市场某门面一楼和二楼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其中一楼还与酱油、生抽、粮油、干货等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品种涉及53类,共计331件(箱),包括B级礼花产品3箱,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该门面为四层民用建筑,而长株潭大市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杨某章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经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对其中吉祥红地毯(60cm盘炮)等13类样品共计212箱(件)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烟火药含量达150.1251Kg,黑火药含量达22.8846Kg。杨某章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9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月1日,岳塘公安分局对杨某章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相关经营主体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本案杨某章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违法。
而杨某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其非法储存地点位于长株潭大市场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