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对王某旺、魏某混存运输危险化学品以涉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2-04-18 16:30 【字体: 大 中 小】
韶山市对王某旺、魏某混存运输危险化学品
以涉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案侦查
近日,韶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王某旺和魏某等人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将禁配物质混存运输,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韶山市公安局已对此立案侦查。这是韶山市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3月11日,韶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省高速交警韶山大队、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在韶山高速公路出口处对一辆车牌号为湘C13868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旺、押运员魏某虽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押运人资质,但其运输车辆上载有氧气25瓶(40L/瓶)、氩气15瓶(40L/瓶)、混合气体72瓶(40L/瓶)、液氧2瓶(175L/瓶)、丙烷10瓶(10公斤/瓶)等危险化学品,存在将相互禁配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运输的行为。
韶山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王某旺和魏某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随即,韶山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王某旺和魏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因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于3月11日将此案件移送韶山市公安局。3月16日,韶山市公安局对王某旺和魏某等人以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二、违法行为解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属于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需要对每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规范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等开展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本案王某旺、魏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车辆载有丙烷、氧气等危险物品,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但其未充分了解丙烷、氧气等危险物品的特性,凭经验判断、存侥幸心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将危险物品分开存放,混放混存进行运输,其行为违法。
王某旺和魏某未按国家标准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将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通过道路进行运输,不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其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