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9-08-12 11:38 【字体: 大 中 小】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郴应急报〔2019〕39号)收悉。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再培训及证书到期未及时延续换证情况,处理意见复函如下: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版,下同)第20条、23条、25条等有关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安全培训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和颁发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以上人员在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之内,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9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1条、36条等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相应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否则,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未办理延续换证的,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均应视为证书失效。
特此函复。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