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08-12-29 00:12
- 索引号:430S00/2008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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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08-12-29 00:0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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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省政府批复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2008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08]168号文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意见。由你们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程序落实以下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意见,向党组织提出党员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㈠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曹雪辉,湘H·91199大客车驾驶人。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人员:
1、许涛,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苏仙中队事故分队队长。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易标,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苏仙中队警察。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法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李志锋,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苏仙中队队长。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明华,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副大队长。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蒋欣荣,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科长。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刘毛来,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杨德辉,中共党员,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依法给予撤销沅江客运分公司副经理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根生,中共党员,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客运分公司经理。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依法给予撤销沅江客运分公司经理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建明,中共党员,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经理。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傅能斌,中共党员,沅江市交通局运管所所长。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㈢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
1、谭平,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队长。由省监察厅组织对其诫勉谈话。
2、王才保,中共党员,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由省监察厅组织对其诫勉谈话。
㈣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人员):
1、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郭跃明,中共党员,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㈤其他处理:
1、施救队,管理不规范,施救能力差,由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对其审计,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同时,按照《耒宜大队施救工作规范》的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对2月18日现场指挥施救的王建华和施救队负责人谷松岳进行处理。
2、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鑫安分公司豫R·16273半挂车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三角洲化工有限公司超装1.97吨苯(核载28吨,实载29.97吨),属超载运输。由省安监局移交河南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广州佛山市三水三角洲化工有限公司,给豫R·16273重型罐式半挂车超装纯苯1.97吨,建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4、京珠高速粤北收费站没有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将超载1.97吨苯的豫R·16273半挂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而是继续放行,建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请认真抓落实,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四、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责任人(单位)的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责任人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