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4-07-22 00:07
- 索引号:430S00/2014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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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7-22 00:0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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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娄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有关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了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测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周剑飞,男,汉族,
2、易中,男,汉族,中共党员,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湘K3ZJ68的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现有车辆识别代码LVHRE487XA5008718和发动机号码4008730是依据云A798SM思威牌DHW6452B(CR-V2.4)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号码重新刻印的。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号牌中心鉴定,越野客车在事故发生时所悬挂的湘K3ZJ68号牌为伪造号牌;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车在送检状态下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均被锉改,通过技术恢复,该车的原始车架号为:LVHRE48719506256,发动机号为:K24Z13069102,原始车牌号码为闽DHZ163,车辆所有人:潘勇。该车被盗后,车辆所有人:潘勇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该车流转到娄底后,车辆所有人为:康植。康植因白血病,向袁荣借款四万余元治病,因无力偿还,将该车抵押给袁荣。2013年8月,康植死亡后,车辆所有人为:袁荣。因袁荣、李亮华、伍志勇、周剑飞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所有人为:周剑飞。
2、湘KC133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涟源市石马山镇群雄村易中;品牌型号:陕汽牌SX3315NR4561;发动机号:1611K238306;车辆识别代号:LZGCR2R60BX087357。该车于
(三)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属县乡道路扩建为城区道路,呈东西走向,处于江龙滩桥西端与湘阳街道路的交界处,道路路面交通标线已施划完毕,湘阳街道路为沥青路面,湘阳街道路与江龙滩桥桥面相接部位路面宽度
2、现场痕迹:
(1)湘KC133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中、后轮距北侧车行道边缘线
(2)湘K3ZJ68号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左前、中、后轮距北侧车行道边缘线
(四)驾驶人血液内乙醇含量、车辆安全性能、事发时车速分析鉴定
1、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事故现场提取驾驶人周剑飞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467mg/100ml,属醉酒驾车;从提取驾驶人易中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0。
2、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湘K3ZJ68号牌的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6
(五)死伤人员基本情况
1、死者成凌涵,男,汉族,
2、死者陈俊,男,汉族,
3、死者吴思,女,汉族,
4、死者旷姿红,女,汉族,
5、死者刘茜,女,汉族,
6、死者周剑飞,男,汉族,
7、伤者吴阿达,女,汉族,
(六)道路改造项目建设相关情况
为迎接2014年9月省运会在娄底市举行,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湘阳街道路实施改造扩建。湘阳街道路是娄底市通往湘乡市方向的主要道路,它的改造扩建对推进娄底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的交通环境,改善娄底东大门的交通状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改造扩建项目道路全长
(七)施工单位等资质情况
1、建设单位: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3、施工监理单位:娄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4、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标牌安装单位:湖南省宇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上述单位均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相应法定资质。
(八)施工路段交通管制情况
该项目采取半幅路面施工方法。在施工过程中,将车辆引导到原湘阳街的南半幅路面上行驶,北侧封闭施工。北侧施工完毕后按同样的施工方法,施工南半幅。
为确保交通安全,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置了限速
2013年9月,该道路主车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道路两侧辅道及通信电力等管道进行施工。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主车道全线开放车辆行人通行。按职责规定,由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四中队负责该道路的交通安全巡查和秩序维护。该中队采取巡查的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按照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值班制度规定,事故发生当日8时至19时,由该大队四中队负责对该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当日19时至次日8时由该大队六中队负责。事故发生时,六中队正在华天路、扶青路、湘中大道、吉星路等路段巡查,还没有巡查到事故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基本情况
17时许,成凌涵来到龙江楼酒楼定了8人的晚餐, 20时许,就餐的12人到达龙江楼酒楼,其中有4名女性。在吃饭期间,成凌涵等人喝了大约4斤米酒,4瓶小瓶劲酒。大约在21时左右,周剑飞驾驶湘K3ZJ68号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成凌涵等6人离开酒楼。龙江楼酒服务员在打扫该包厢时,发现餐桌上还有两壶米酒没有喝完,但包厢内多了一个白色塑料酒桶,桶内还有残留的酒液。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由于湘KC1336号的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角与湘K3ZJ68的本田CR-V小型越野客车前端发生正面碰撞,致越野车车头严重变形、前门均无法正常开启,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动用破拆工具将越野车前门打开,将坐在后排座位上尚有生命迹象的吴阿达救出,在现场待命的“120”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紧急救护,尔后将其他6名人员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均已遇难。事故现场于11时20分处置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周剑飞悬挂伪造号牌、醉酒驾驶、超速、超过核载人数、违章越过道路中心线,违法占道行驶,造成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湘KC1336载重货车年检代办人刘建辉,于2012年12月和2014年2月,先后两次为湘KC1336载重货车车主易中代办年检手续。因该车货厢非法改装加高不能通过年检,采取欺骗手段调换车厢,使该车顺利通过年检。
2.驾驶人及车主易中,非法改装加高货车车厢、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要求、严重超载的湘KC1336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违规驶入禁止驶入的湘阳街施工改造扩建路段。
3.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四中队,负责事故路段管控工作。对管辖内路段内严重超载的湘KC1336载重货车驶入了该施工路段;管辖路段内存在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驶入该路段的车辆管控不力。
4.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六中队,负责事故路段巡查工作。对所管辖路段内存在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事故路段路面巡查不力。
5.娄底市车辆超限超载和家检测站三中队,负责娄星区城区范围内,事故当日道路车辆超限超载巡查工作。对严重超载的湘KC1336载重货车驶入事故路段没有及时查处,对车辆超载巡查不力。
6.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因道路两侧辅道及通信电力等管道施工,将原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的部分临时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拆除后,没有及时将正式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安装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周剑飞,男,新化县西河镇陈家山村第三村民小组,湘K3ZJ68号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周剑飞悬挂伪造号牌、醉酒驾驶、超速、超过核载人数、违章越过道路中心线,违法占道行驶,造成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周剑飞已在事故中死亡,其责任不再追究。
(二)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
刘建辉,男,涟源市杨市镇永福团村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从事车管业务中介代办职业。刘建辉于2012年12月和2014年2月,先后两次为湘KC1336载重货车车主易中代办年检手续。因该车货厢非法改装加高不能通过年检,采取欺骗手段调换车厢,使该车顺利通过年检,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相关处理、政纪处分的人员
1.易中,男,中共党员,涟源市石马山镇群丰村茅田组人,驾驶湘KC133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易中,非法改装加高货车车厢、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要求、严重超载的湘KC1336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违规驶入禁止驶入的湘阳街施工改造扩建路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予以处罚。
2.陈善华,男,中共党员,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事故路段管控负责人。陈善华对管辖内路段超载车辆监管不力,严重超载的湘KC1336载重货车驶入了该施工路段;管辖路段内存在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王云,男,中共党员,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六中队中队长,事故路段巡查负责人。王云对所管辖路段内存在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彭灿,男,中共党员,娄底市车辆超限超载和家检测站三中队中队长,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公路巡查责任人。彭灿作为事故当日值班责任人,对查处车辆超限的违法行为不力,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戴湘江,男,中共党员,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戴湘江对道路改建项目在主路面施工完成开放交通后,因道路两侧辅道及通信电力等管道施工,对部分临时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拆除造成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诫勉谈话。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要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假牌假证、酒驾、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规定。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货车超限超载、擅自改装货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采取卸载货物、强制切割货厢等措施,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等部门要迅速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等进行重点排查整改。湘阳街改造扩建道路要尽快完善交通安全设施,针对该路段车流量大,道路周边商业店铺多,人口密集的特点,尽快在该路段设立中间隔离护栏。同时,道路两旁的安全警示标牌等安全设施要迅速安装到位,确保安全通行。
(三)要建立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公路等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定时间、定人员、定路段、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通报情况,加大道路巡查频次,确保道路路面管控到位。对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力的要严格按照《娄底市预防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