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6-01-13 00:01
- 索引号:430S00/201600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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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6-01-13 00:0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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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政府及湖南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彭国甫、市长赵应云、副市长杨亲鹏、市政法委书记易贵长等领导先后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力抢救事故受伤害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易贵长还亲自带领市矿山救护队火速赶到事故现场部署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按照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井湾耐火粘土矿位于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
2、矿井生产系统情况
(1)开拓系统:矿山开拓方式为平硐-斜井开拓,布置主斜井和风井平硐两个井硐。主斜井坡度24°,斜长
(2)通风系统: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二台YBK56-4-№8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YBT-2.2 型局部通风机,配置φ
(3)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单回路线路供电系统,主供电源取自溆浦县35/10kV变电站。采用LGJ-50型架空线“T”接至矿,供电距离
(4)提升运输系统:矿井采用四级提升,主斜井安装一台JT-0.8×0.6型提升绞车,采用YFC0.5-6型侧翻式矿车。二级盲斜井安装一台JT-0.6型提升绞车。三、四级盲斜井安装一台JD-11.4型调度绞车提升。中段运输平巷采用人力推车运输。
(5)排水系统:矿山采用四级排水,在四个斜井底设有水泵房和水仓,一、二、三级水泵房各安装1台IR65-40-250型水泵,四级+
(6)压风系统:矿井地面安装了一台FV-6/7型空气压缩机,沿主井和盲斜井铺设一趟(φ
(7)通讯联络系统:矿井在水泵房、中段车场、绞车房和地面值班室等处安装KTH-117型电话机共7台。
(8)监测监控系统:矿山于2013年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102,人员定位系统型号为KJ
(9)矿山气体检查仪器和人员配备:矿山现只有1台CJG10型10%的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没有专人检查瓦斯,由技术员罗功长兼职检查,每天检查一次。矿山配备了ZH-30化学氧自救器15台。
3、劳动用工情况
井湾耐火矿现有员工28人,均为舒均跃的家人、亲戚及当地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主要负责人舒均跃
(二)相关证照办理及监管情况
1、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情况
(1)2004年5月,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5月,开采矿种为耐火粘土,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深度+
(2)2006年由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有效期为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开采深度+
(3)2008年11月,根据溆浦县政府“溆政发[2008]21号《关于对红泥坳和井湾粘土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决定》”,井湾粘土矿与相邻的红泥坳粘土矿整合一个矿,矿山更名为井湾耐火粘土矿。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开采深度+
(4)2009年11月,矿山申请延续采矿申请,
(5)2012年8月,矿山申请延续采矿申请,
(6)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设置了前置条件,要求尖岩塘村村委会、舒溶溪乡政府、溆浦县安监局、溆浦县煤炭局和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除溆浦县安监局于
(7)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对该矿进行了年审年检,年审年检均合格。因续证需要,
(8)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聘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查院、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7队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10月、2015年1月对井湾粘土矿进行实地勘查,形成了《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3次《鉴定书》鉴定主井口越界,第2次《鉴定书》鉴定巷道越界
2、溆浦县舒溶溪乡人民政府监管情况
2012年以来,溆浦县舒溶溪乡人民政府每年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将“证照不全或过期、煤与粘土矿共生、超深越界、以采代建”等作为整治重点,年初与井湾耐火粘土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监站工作人员对矿山每月执法检查一次,其中
3、溆浦县安监局监管情况
(1)
(2)2008年11月井湾粘土矿与相邻的红泥坳粘土矿整合为一个矿后,溆浦县安监局要求该矿修改了《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
(3)
(4)
(5)
(6)
(7)
(8)近几年,溆浦县安监局要求井湾耐火粘土矿春节前停工,春节后应申请进行了复工验收。把该矿纳入了每年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内,每年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三) 井湾耐火粘土矿越界开采情况
经调查测量,事故发生时,井湾耐火粘土矿矿井开拓存在越界,主井口越界
(四)井湾耐火粘土矿非法开采情况
2005年11月,怀化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站在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指出“井下采空区面积较大”。湖南继善矿业有限公司在该矿2008年12月-2012年12月储量报告中指出“该矿巷道废弃的+
经调查测量,+
经调查核实,井湾耐火粘土矿自建矿开始,巷道布置均沿着矿层走,特别是煤层,遇耐火粘土矿就开采耐火粘土矿,遇到煤层就开采煤炭,事故前十几天都在开采煤层,长期存在“以采代建”和非法开采煤炭行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时20分,武育爱正在沿天眼往上向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爬时,在+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井湾耐火粘土矿救援情况
武宗欢走到+
由于+
21时20分,黄友田昏倒在+
2、政府救援情况
20时50分,矿长舒均跃用电话向舒溶溪乡安监站报告了事故,乡安监站立即向舒溶溪乡党委政府进行了报告,舒溶溪乡党委政府马上向溆浦县委县政府报告。溆浦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县委书记蒙汉,县长谢商成等相关县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21时,事故救援指挥部电话召请怀化市矿山救护大队溆浦救护中队参与事故抢救,溆浦救护中队接到事故救援召请电话后立即组织队员出发,于21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稍作了解情况后,救护队员戴机入井侦察,撤出+
23时,救护队员再次进入事故地点侦察,在3号天眼开门处检查气体为CH4为1.5%,CO2为3%,CO无显示。对3号天眼上部南、北平巷的通风后,救援队员进入3号天眼上部南北平巷进行搜救,在3号天眼上部南平巷往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湾耐火粘土矿作业人员武宗贤在未送风的+
(二)间接原因
1、井湾耐火粘土矿长期“以采代建”、非法开采煤炭和越界开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企业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得不到完善,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二是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不完善;五是通风管理不到位;六是瓦斯管理不到位;七是未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八是矿井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
2、溆浦县舒溶溪乡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要求,及时发现所辖区域内非法开采煤炭行为,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到井湾耐火粘土矿开展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多次检查都没有发现“以采代建”和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
3、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非法采矿打击力度,对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井湾耐火粘土矿长期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失察;对溆浦县安监局《关于我县耐火粘土矿有关问题的函》,未引起足够重视,派员检查时未发现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采矿许可证延证换发和年检工作流于形式,对井湾耐火粘土矿开展年检时未按照规定到现场进行检查。
4、溆浦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许可井湾耐火粘土矿长期进行基建,未发现其存在“以采代建”行为,对井湾耐火粘土矿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发现辖区耐火粘土矿巷道开拓沿共生煤层布置后,仅以《关于我县耐火粘土矿有关问题的函》移交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查处,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5、溆浦县煤炭局未到现场核实,在井湾耐火粘土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时为出具未进行煤炭开采的虚假证明。
6、溆浦县公安局在为井湾耐火粘土矿审批火工品时,未对照采矿许可证核实其采矿矿种,为其非法开采煤炭提供了条件。
7、溆浦县政府对“打非治违”重视程度不够,态度不坚决,工作不落实,对井湾耐火粘土矿长期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失察,对舒溶溪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够。
(三)事故类别:瓦斯爆炸事故。
(四)事故死亡情况
瓦斯爆炸直接3人死亡,1人重伤,因企业施救不当,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死亡人数为4人,重伤1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开采煤炭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1、舒均跃,中共党员,井湾耐火粘土矿矿长、法定代表人。长期组织本企业“以采代建”、非法开采煤炭和越界开拓,且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罗功长,井湾耐火粘土矿技术员,负责该矿测绘和瓦斯检查,没有按照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瓦斯检测监控,瓦斯检查员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刘勇,中共党员,溆浦县舒溶溪乡国土所所长。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负有法定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井湾耐火粘土矿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2、舒清善,中共党员,溆浦县舒溶溪乡安监站站长。对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负有法定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以采代建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3、夏刚,中共党员,溆浦县舒溶溪乡安监站安监员。对井湾耐火粘土矿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以采代建等违法行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4、张贻伟,中共党员,溆浦县舒溶溪乡党委委员兼武装部长,驻尖岩塘村干部,分管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井湾耐火粘土矿矿产及安全生产负有法定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矿产及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煤炭和以采代建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5、夏超,中共党员,溆浦县安监局矿管股股长。对井湾耐火粘土矿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以采代建违法行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6、周生春,中共党员,溆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对分管工作职责不清晰、业务不熟悉,对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由高级工降为中级工)处分,免去副大队长职务。
7、武育衡,中共党员,溆浦县舒溶溪乡尖岩塘村党支部书记。对井湾耐火粘土矿的安全生产既未监督检查,对井湾耐火粘土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采代建和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也未进行有效劝阻,更没有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村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刘溆辉,中共党员,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对辖区矿山企业办理或申报采矿登记手续和年检年审负有法定监管责任。对井湾耐火粘土矿申报采矿登记手续和年检年审均未到现场核实,采矿登记手续核查和年检年审流于形式,发现企业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为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舒旭东,中共党员,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长。对井湾耐火粘土矿依法采矿负有法定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不力,到井湾耐火粘土矿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发现企业非法开采煤炭违法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党组成员、大队长职务。
10、向兴华,中共党员,溆浦县舒溶溪乡党委副书记兼政协联工委主任,召集主持全乡全盘工作。对乡分管领导、乡国土所、安监站等个人和部门履行职责督促不力,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井湾耐火粘土矿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煤炭、以采代建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何云锋,中共党员,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发现企业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等违法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矿管股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2、舒成华,中共党员,溆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在为井湾耐火粘土矿审批火工品时,未对照采矿许可证核实其采矿矿种,为其非法开采煤炭提供了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易先甲,中共党员,溆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在为井湾耐火粘土矿审批火工品时,未督促审批人员对照采矿许可证核实其采矿矿种,为其非法开采煤炭提供了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龚科,中共党员,溆浦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矿管股工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5、夏为民,中共党员,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矿管股、执法监察大队等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李荣,中共党员,溆浦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谢华,中共党员,溆浦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为井湾耐火粘土矿审批火工品时,未督促审批人员对照采矿许可证核实其采矿矿种,为其非法开采煤炭提供了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8、刘生贵,中共党员,溆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国土资源、非法矿山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等工作。对分管的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失察,对辖区内矿山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井湾耐火粘土矿因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井湾耐火粘土矿依法予以关闭,溆浦县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停水断电,拉倒井架,炸毁井筒,填平夯实。
2、溆浦县政府对矿产资源及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建议责成溆浦县政府向怀化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和
(三)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活动。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监办等部门要制定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的工作方案,对全市非煤矿山,重点是地下非煤矿山,开展为期3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活动,其中,对达不到湘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规模的矿山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暂扣有关证照,停产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格标准,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
(四)溆浦县要立即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达不到湘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矿山一律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拉倒井架,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强监管。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许可矿种和批准范围依法依规从事开采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和超出许可范围开采其他矿种。同时,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开采秩序的整顿力度,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政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要尽快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下矿山安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要建立健全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怀化市人民政府溆浦县井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耐火粘土矿“4·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