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5-11-16 00:11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
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 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 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 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