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出台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措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0-12-06 00:12 【字体: 大 中 小】
省安委会出台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安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安[2010]8号),从五个层面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提出了31条针对性极强的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2011年底以前,各地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明确安全准入条件和退出转产措施,确定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应由具有石油、化工设计资质的单位规划设计,并取得环保、安监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招商入园。涉及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园区,必须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要求,由具有石油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具有相应安装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指导意见》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坚决不予批准。使用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应当达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必须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增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2011年1月1日起,安监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达到从业要求纳入安全许可条件。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继续关闭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着力深化安全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切实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灾害防治,建立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防控体系。尤其要做到不在中心城区(含城市边缘1公里以内)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凡是处于上述地区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三级防控体系的建设。一级防控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生产装置围堰、罐区围堤、隔油池;二级防控要在排水系统建立事故缓冲池,防控较大生产事故下受污染的消防水或溢出物料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三级防控要在终端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受纳系统)建设事故缓冲池,防控重大生产事故情况下,大量受污染消防水或溢出物料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台帐、危险性作业票证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停产企业报备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在2011年6月底前全面达标,其他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达标,新建企业要在一年内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凡涉及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停产或停止使用3个月以上的,一般危化品生产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的,应到当地的县级安监部门报备,恢复生产(使用)时,必须经县级安监部门同意,方可组织生产。
《指导意见》强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着力提高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化工园区(集中片区)要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的装备,建立监控中心,对园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和重要生产部位实行不间断监控。对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要安排治理引导资金,支持企业隐患治理,并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工艺成熟度研究,提高行业安全装备水平,加强运输安全监控,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本质安全水平。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要建立地区间部门协查机制,联合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依托大中型企业,重点抓好3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已达标企业,坚决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要配备能够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配齐装备,保障执法手段,增强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