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应急】以案为鉴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依法查处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2-08-03 17:07 【字体: 大 中 小】
红网时刻新闻8月3日讯(通讯员 谢赛虎)7月26日,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园区内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当天,执法人员对此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员工李某、陈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作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以来,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持续深入推进全区工贸机械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9起,处罚企业9家,罚款7.2万元。
违法行为解析
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还会对他人和周围的设备、设施等造成重大的危害。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种作业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十几类,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目录中的一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本案中该单位焊工李某、陈某作为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法律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谢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