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应急】郴州市出台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 失职、违规行为将严肃问责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5-09-08 11:12 【字体:

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日前,郴州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试行)》(以下简称《倒查机制》)。

《倒查机制》由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安委办公室)牵头起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及郴州市关于安全生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工作要求制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失职、违规行为启动责任倒查,对不重视、不落实、不整改的该移交的移交、该问责的问责。

《倒查机制》共九条。第一条为概述,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适用对象,涵盖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第三条重点明确了责任倒查的10种情形。第四条明确了责任倒查的流程。第五条、第六条强调要对移交的线索该问责的问责、该查处的查处。第七条强化事后追责,对事后追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八条明确要求开展警示教育。第九条明确了机制正式施行的时间。

下一步,各级各部门将通过责任倒查,推动形成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严抓执行、大抓落实的工作态势,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郴州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郴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工作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适用于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责任倒查: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隐患排查敷衍塞责、消极应付,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

(七)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不认真开展核查;或者经核查属实,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八)未及时、如实报告辖区行业领域重大险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倒流的;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移送:

(一)发现收集线索。各级应安委办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特别督查、媒体暗查、举报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注重发现符合本机制第三条规定的责任倒查情形。

(二)深入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发现责任倒查线索后,10个工作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组织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及时移交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事前问责的线索移交有关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有职权的监管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责任倒查线索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工作,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成立事故调查追责问责组同步开展调查,依规依纪开展事后追责工作。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将安全生产问责追责的结果,及时向被追究责任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