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0372号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5-03-09 00:03

  • 索引号:430S00/2015-2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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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发文日期: 2015-03-09 00:0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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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第0372号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陈伟俊委员:

  您提出《关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制度冲突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是现行有效事故风险防控的并行法律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我省2010年修订实施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正式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并行法律制度;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并行法律制度。因此,无论是从《安全生产法》还是《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法制层面来看,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制度都是并行不悖的,都是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控有效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顶层总体设计上自始至终是没有冲突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两者共同构成生产事故保障的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一项仅限于雇主对雇员事故伤害补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7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按照不高于生产经营单位相应规模应存储到财政专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的年贷款利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费标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缴费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级别分别对其发生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有关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和第三方人身与财产损失在限额内进行赔付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是雇员的因工伤亡赔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括第三者死亡赔偿、应急救援费用和事故善后处理有关费用,后者是前者的有机必要补充。从上可以看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赔付范围是不同的而且不重复,所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在制度操作具体设计上自始至终也是没有冲突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制度创新。我省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是为了补充、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是针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缺陷而探索建立的一项替代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抵御事故风险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其主要原因一是缴存标准较高,造成企业大额资金闲置不能投入生产经营。根据有关规定,高危企业按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分别向财政专户存储不低于30万、100万、150万、2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由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率不高(我省只有2%左右,全国情况也差不多),发生事故后远远不能满足善后处理的需要,最终都是由地方政府买单;三是由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管理与使用不规范,部分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风险抵押金被挪作他用的情况,增加了地方财政管理的风险。《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在我省实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选一”的制度。“二选一”制度实行后,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按不高于企业应足额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的年贷款利息的原则,依据实际风险程度确定,大大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加上保障范围更广、保障额度更高、投保流程简便规范易行、理赔便捷迅速,企业纷纷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创新促进我省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善后的公平正义。2010年修订实施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在条例修订实施前,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死亡赔偿计算标准不一。国务院原《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事故中的死亡赔偿,以市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统筹地区口径计算标准,但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各市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差别很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临时工在事故中死亡的,还不能享受职工的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对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的,还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处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全省各地同时期同类事故、同一事故不同地区的不同人员赔偿计算标准不一。以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赔偿为例,职工、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六十岁以上不满七十岁、七十五周岁以上以及不同地区人员死亡的赔偿金额差别较大,因此引发很多矛盾。我省创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普遍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设计,对于事故死亡和伤残的第三人比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第三人财产损失参照同类财产保险标准进行赔付)。从此我省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员赔偿数额除不同年度计算有差别的外再无其它差别。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口径作为计算标准的做法,实现同命同案同一标准赔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从两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在“企业经济负担不增加、保险公司风险可控、被保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企业以不高于应存储到财政专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贷款利息的保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投保,并补充企业雇员工伤保险的不足,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创新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实践证明,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社会化保障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是抓安全生产工作思路的重大创新,是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重大突破,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的重大举措。同时,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虽然我省湘政办发〔201179号对其作了统一规定,但可能有个别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理解上有所偏差,在具体操作上存在您提到的现象,我们将在今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以改进。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障体系建设的关注和支持,真诚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39

  联系单位:湖南省安监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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