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09-08-25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局机关工作程序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安监总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安监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机关。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行使职权,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忠于国家、勤政爱民、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省安监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应同其他局领导沟通协调。
五、省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局长出访、较长时间出差、休假、学习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较长时间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七、局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对局长和分管局领导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按照分工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对处长(主任)负责。
八、各处室根据机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处室的工作,由主管处室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在各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的事项,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处室负责。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九、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安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商品采购、经费预算、经费分配方案、重大安全生产工作政策、重要活动、地方法规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重大决策和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十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人事调动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事项,要严格按有关人事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二、严格按照合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制度,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法规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四、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政策法规处综合管理省局法规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做好立法的具体工作。
十五、规范行政许可,严格执法监督。实行许可公示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和政务公开
十六、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十七、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九、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信访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各处室归口办理并负责反馈。
二十、实行督办查办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督办查办的范围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省直其他单位要求协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二十一、坚持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调查核实和处理。
二十二、向社会公布重大安全生产信息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形式,经局长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二十三、以省安监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处室配合。各处室组织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有宣传报道任务和要求,应商政策法规处和宣传信息中心共同办理。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一般应事先拟定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新闻单位。
二十四、对新闻单位到省安监局采访,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接办,未经局长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采访。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是省安监局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会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进行议事和决策。
二十六、局党组会议主要研究全系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问题、党建党务和组织人事工作,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局务会议主要是研究决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局党组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和机关其他重要工作。局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部署本局解决日常工作需要决定和协调的有关问题。
二十七、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召集会议,必要时通知相关人员可列席参加。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非领导职务成员和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组成。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十八、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实行不定期制。
二十九、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领导或各处室、局属单位提出,党组书记、局长审查和确定。
三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确定后,有关处室和单位应认真作好准备,草拟书面汇报材料。会议讨论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会议一经作出决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决定,分管局长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暂缓执行,在下次同类会议上进行复议。
三十一、参加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每次会议要形成文字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文运转
三十二、机关公文办理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安监局公文处理制度》的要求,行文精简、规范,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三十三、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的统一接收、登记、批办和催办。各处室和局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交办公室统一登记、批办。办公室接收的文件一般按照局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进行批办,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上级下发的重要文件、省部领导批示,先呈报局长阅批。下级单位或行政相对人的请示报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审阅提出意见,最后送局长阅批。
三十四、局领导和业务处室不得直接受理未经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的公文,已经受理的一般不先作批示,一律转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文。
三十五、局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不签批具体意见即表示同意处室提出的拟办意见。对一般告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需要办理的文件一般先送分管局领导阅批。一般文件应在当天阅批,紧急公文随时阅批。局办公室对紧急公文应在文件处理单上标明,送阅时向局领导提示。
三十六、处室起草公文,应做到合法合规、观点明确、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字词规范,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再送局领导审批行文。上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核稿,局长签发。涉及到多个处室的,主办处室要送相关处室会签。属规范性文件的,送政策法规处会签。以安委办名义发文的,送综合协调处会签。对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件,领导不予签批,办公室不予盖章。特急件需要签字的领导外出时,可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先发文再补办手续。
第九章 请示报告
三十七、以下重大事项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一)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省性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
(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部署的情况;
(四)年度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
(五)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向省委、省政府和总局请示重大事项,需经局长批准。
三十九、机关各处室对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应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各处室呈局领导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需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应按领导分工报送,不得多头分送。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应先经主管副局长审阅;
(二)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上报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处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四十一、局长出访、出差、休假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局办公室;其他局领导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室。
四十二、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报局长和分管领导。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全局干部职工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机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四、全体机关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安监局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安监局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四十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一般由局办公室安排。除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剪彩、庆典等应酬性活动。局领导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时,应轻车简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