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1-05-10 00:00 【字体:

长沙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安监﹝201120)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五条、第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201131起汽车加气站(包括加气母站、子站、调压站和储备站)等纳入城镇燃气设施,均不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但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除外),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并停止受理汽车加气站(包括加气母站、子站、调压站和储备站)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已经受理的,要撤销受理决定。

2、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汽车加气站(包括加气母站、子站、调压站和储备站),仍然要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你市安监部门要与建设部门衔接,共同做好过渡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