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耒阳市“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1-10-25 00:00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102115时许,衡阳市耒阳市太平圩乡凤光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引火线的爆炸事故。非法生产者均来自永兴县,在永兴县与耒阳市交界处的耒阳境内废弃民房里组织非法生产引火线。目前,查明事故已造成7人死亡(其中6人为组织或参与非法生产人员,1人系来访人员,均为永兴县人),8人受伤(其中4人为非法生产参与者,3人为周围居住及路过村民,1人系来访人员),一栋民房全部倒塌,紧邻的2栋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省安委办责成耒阳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耒阳市委已决定免去耒阳市公安局太平圩乡派出所所长邓小彪、中共耒阳市太平圩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邓小喜和耒阳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伍海琦等同志职务,并建议免去耒阳市太平圩乡人民政府谭海彪乡长职务。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产销旺季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
    现已进入烟花爆竹产销两旺季节,一些非法业主利令智昏,受利益驱动,可能挺而走险,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呈反弹趋势。各地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露头就打,“打非”务尽。要拆除非法生产设施,收缴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并追查其原材料来源和产品的去向。对非法生产、经营的组织者该拘留的就拘留,该追刑的就要追刑。另一方面,要督促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厉查处“三超一改”、分线承包等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烟花爆竹主产县(市、区)交界地域的监管与整治
    由于烟花爆竹主产区“打非”力度的不断加大,非法生产难立足,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流窜做案方式,在邻近县(市、区)交界地域(俗称“两不管”地带)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如浏阳市、醴陵市、上栗县(属江西省)交界处,永兴县、耒阳市交界处,湘阴县、汩罗市、屈原管理区交界处等重点交界地带,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认真检查,联合行动,在交界地带镇、村、组设立信息员,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一经发现非法生产活动,要坚决打击。对纵容、包庇非法生产行为或对非法生产活动失察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的监管
    各地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规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不得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氯酸钾等原材料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要督促原材料(包括氯酸钾、高氯酸钾、金属粉、黑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将购买者的身份、用途、数量及购买时间要详细登记存档,坚决堵住这些原材料流入非法生产者手中的渠道。各地要迅速对生产、经营这些原材料的单位进行流向专项检查,发现来源不明、去向不清者,要追根究底,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对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用引火线的来源开展专项清查行动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对辖区内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用引火线的来源进行清查,查清其引火线的供应单位、核对所用引火线与购进引火线数量,防止非法生产的引火线流入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若发现合法企业购进非法生产的引火线用于烟花爆竹生产,责令立即停止违规采购行为,若再发现存在上述违规采购行为,比照非法生产查处,并报请省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要继续认真做好“打非”的宣传工作,把因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深入村组、学校、农户家中,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齐抓共管,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请各地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乡镇人民政府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