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2-02-20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州、县市区安委办,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1年,全省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排查治理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查处和关闭取缔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矿点,促进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因工作不平衡,少数地区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现象仍比较严重,安全隐患仍十分突出,由此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的全省2012年度“打非治违”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领域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去年以来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减少事故总量,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办决定,结合全省2012年度“打非治违”集中行动,自2月下旬起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领域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着力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重点地区:以非煤矿山分布相对集中、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矛盾和问题突出以及近三年来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为重点,突出抓好郴州、自治州、衡阳等3个重点市州和18个重点县市区(苏仙区、北湖区、临武县、桂阳县、花垣县、凤凰县、古丈县、祁东县、常宁市、衡南县、沅陵县、溆浦县、攸县、平江县、慈利县、桃源县、冷水江市、宁乡县)。
重点矿区:重点关注苏仙区柿竹园矿区、宜章瑶岗仙矿区、桂阳黄沙坪矿区、桂阳青兰矿区、郴州鲁塘-太清石墨矿区、临武三十六湾矿区、冷水江锡矿山锑矿区、衡南川口钨矿区、平江黄金洞矿区、平江万古矿区、花垣铅锌矿区、花垣民乐锰矿区、桃源牯牛山金矿区、常宁白沙矿区、桃江锰矿区、安化廖家坪金矿区、洪江雪峰山金矿区、沅陵用坪铅锌矿区、溆浦江溪垄锑矿区、东安锑矿区、湘赣边界(攸县、茶陵)铁矿区、茶陵潞水铁矿区、醴陵金矿区、邵东邵阳县边界锰矿区等矿区。
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取缔后反弹的;
3、超许可和资质范围进行非法生产和超深越界、井下工程非法外包、违法分包、转包、转借资质许可证照的,以采代探的;
4、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5、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建设施工、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
6、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非法组织生产排放的;
7、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深入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和制度缺陷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明确的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分类,深入排查整治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
1、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6、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7、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8、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9、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0、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1、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2、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3、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14、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5、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17、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18、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19、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0、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工作步骤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打非治违”集中行动阶段(2月下旬—5月中旬)
1、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湖南省2012年度“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和联合执法,将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应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名单整理造册,建立台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矿点,及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按“六个不留”标准依法关闭到位;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企业立即自行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逐级上报备案。
2、对本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矿区,由市州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隐患排查。
3、省有色控股集团、金鑫黄金集团、海螺水泥集团、湖南南方水泥集团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属矿山企业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重大安全隐患名单,经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4、省安委办对《工作方案》明确的30个重点县市区中的6个非煤矿山重点县 (临武县、花垣县、祁东县、溆浦县、攸县、桃源县)开展驻点督导,重点就“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排查摸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责任追究等工作加强定点指导。市州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苏仙区、北湖区、桂阳县、凤凰县、古丈县、常宁市、衡南县、沅陵县、平江县、慈利县、冷水江市、宁乡县等12个重点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开展驻点督导。
(二)重大隐患全面整改和挂牌督办阶段(5月下旬—8月下旬)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落实责任,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挂牌督办、集中整治。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据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对其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
(三)整治验收及总结通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1、9月1日起,各县市区安委办组织对本区域内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州安委办。
2、9月16日起,市州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安委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市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予停产整顿而未停产整顿的。
3、省安委办根据各市州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其中苏仙区、北湖区、桂阳县、凤凰县、古丈县、常宁市、衡南县、沅陵县、平江县、慈利县、冷水江市、宁乡县等12个重点县市区和省安委办明确的6个重点县为督查必查地区。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安委办将向全省通报并实施挂牌督办。省安委会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年度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会平台作用,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加强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整治。一要认真总结前两年打非成果,分析研究薄弱部位,确定本地区打非重点。对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增强打击的实效。二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对打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要注重效果,跟踪监管。要着力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责任,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非煤矿山领域危害安全生产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四要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五要探索建立“打非”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非”工作体制机制。
(三)深入排查、严格治理。一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二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和指导作用,组织部署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重点县市区和重点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切实做到严格细致、不留死角。三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依法处置,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停用的坚决停用。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采取行政、经济、法制、技术等有效手段,实施综合治理。对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加强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四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其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下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安委办挂牌督办, 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用好12350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打非治违”工作政令不通、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要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列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凡是工作不认真,成效不明显,特别是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以下要求上报有关情况:1、各市州、县市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附表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其中18个重点县市区须另报省安委会办公室;2、24个重点矿区的工作情况由所在市州安委办每月5日前单项报省安委办;3、市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9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万帅,电话:0731—89751243,传真:0731—89751244,电子邮箱: 524141264@qq.com)。
附件:1、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名单
2、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1、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名单.doc
2、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