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2-06-13 00:00 【字体: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

为推动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要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把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促进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真正让职工工作有安全感、生活有幸福感。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教育不扎实、源头控制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要引以为鉴,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真抓实干,率先垂范,争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排头兵和领头雁。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缴纳风险抵押金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形式,明确和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奖金制度并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确定企业领导干部薪酬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严格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凡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现职;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三、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等规定,重点抓好领导值班带班、安全生产例会例检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现象。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必须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通知》(湘政办发〔2011 63号)的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基固本,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率先实现安全达标,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率先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隐患台帐和动态管理制度。

(五)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严格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全面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认真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安全监管

省、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扎实开展“有计划、规范化、全覆盖”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督促、协调、指导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驻湘、入湘从事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中央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备案制度、报告制度及检查制度。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业要主动接受属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按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情况、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湖南省安全监管局      湖南省国资委

 

 

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