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气行业安全评价相关事项的复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7-09-25 00:00 【字体:

  湘安监函﹝2017﹞135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明确燃气行业安全评价相关事项的函》(湘建城函〔20172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165号)精神,开展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等26个行业安全评价业务不再需要安监部门核发安全评价资质。

  2.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建设项目是否应进行安全评价主要是看国家层面是否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题请示。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不用进行安全评价,则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协商确定安全评价事宜。

  此复。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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