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取消后有关事项的复函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9-03-12 17:35 【字体: 大 中 小】
湘应急办函﹝2019﹞13号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取消后有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同意,现就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安全培训条件下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因此,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属于市场行为,具备条件的机构,皆可从事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关于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报备程序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从事安全生产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条件报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报省局备案,并开通培训管理平台使用权限账户,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三、关于培训机构培训条件的认定及标准
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取消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安监〔2018〕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安全培训机构应依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加强管理。规范基础管理制度,强化教师教学实效,严格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对于具体从事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其实训配备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文件要求标准执行。
此复。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