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2-09-14 10:00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省先后遭受低温雨雪、风雹、洪涝、干旱、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侵袭,部分地区灾害损失重,给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困难。为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受灾群众数量多,救助时间跨度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切实抓好冬春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方案,细化救助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

二、认真调查核定上报今冬明春生活需救助人口

按照《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开展调查摸底、核定和上报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汇总今年冬季和明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查,突出救助重点,填报《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件2),于9月25日前报市州应急管理局。

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同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形成本地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救助数据和评估报告于93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合理安排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

各级要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有关规定,加大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定的各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市、县、乡(镇)所有有关材料必须留档备查(有关公示需拍照留档)。

实施重点救助。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对各类冬春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制定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湖南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0元/人,不超过2000元/户。

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冬春救助总资金的1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助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及时将冬春救助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助资金必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冬春救助资金和采取实物救助的,均要在春节前拨(发)至受救助对象手中。

中央和省级资金申请。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本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汇总联合向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于10月8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采用财政部门发文字号)和冬春救助需求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同时将分县(市区)的《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确保申请报告与统计表数据一致。资金申请报告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全年总体灾情、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县市区级救灾应急和冬春资金投入以及其他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等。

四、强化冬春救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调研了解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现状,检查下拨冬春救助资金进展和地方冬春救助资金投入等,并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一要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挤占、挪用、违规发放等问题的,一经查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资金。  

二要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要规范填报工作台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实施救助情况填写《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2023年5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及时填写《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按规定上报。

四要做好绩效评估和有序衔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联系人:白新龙,电话(传真): 0731-89751126,电子邮箱:1821600078@qq.com

附件: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3.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市州(县市区)今冬明春受灾人口生活救助需求评估报告(模板)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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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