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救助有法可依,让老百姓更安全!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08-10 10:08
- 索引号:430S00/2023-08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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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08-10 10: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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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灾后救助有法可依,让老百姓更安全!
连日来,针对京津冀、东北等地灾情,应急管理部门快速响应,根据灾情需要紧急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机制,争分夺秒调运物资持续做好抢险救灾、抢修恢复。
防汛救灾工作是目前的重点工作,关于灾后救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息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灾后救助工作有法可依,让老百姓更加放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