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3-06-05 00:06
索引号:430S00/2013-00810
文号:湘安监﹝2013﹞22号
统一登记号:848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5-13
签署日期:2013-05-13
登记日期:2013-06-0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3-06-05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安监﹝2013﹞2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3日
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
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证照失效和非法下单、非法转包、非法分包、非法租赁、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
二、必须保证安全投入,确保工(库)房和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严禁安全设施不达标组织生产。
三、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
四、必须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和设备检修规定,严禁超定员、超定量、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改变工房用途和违规作业。
五、必须做到合法经营,严禁违法收购和销售药物、半成品和成品。
六、必须遵守安全运输规定,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和人员运输烟花爆竹。
七、必须坚持企业负责人生产值班和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在药物线带班巡查,确保员工培训合格,严禁违章指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