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0-01-14 17:01

  • 索引号:430S00/2020-0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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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1-14 17:2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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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7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122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113日起)1年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