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七条规定》解读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3-06-17 00:06

  • 索引号:430S00/2013-0082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3-06-17 00:00 17:13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四个《七条规定》解读

  前  

  今年,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继制定出台了《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四个“七条规定”的理解,确保四个“七条规定”落实到位,现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四个《七条规定》及其宣讲提纲汇编印发,供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借鉴,宣传贯彻。

  编 

  20136

  目  

  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讲提纲…………………………………………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讲提纲…………………………………………

  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讲提纲……………………………………………

  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湘安监〔201313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开采,严禁超深越界、超高超宽作业。

  三、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在空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四、必须确保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提升设备。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六、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七、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严禁盲目施救。

  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湘安监〔201313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挖或“一面墙”开采。

  三、必须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确保安全距离满足要求,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四、必须系安全带进行排险作业,严禁站在危石、浮石上作业、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同时作业。

  五、必须采用机械方式、严禁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六、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七、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讲提纲

  借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近颁布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统称《七条规定》)。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充分发挥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和“非金属矿产之乡”,金属非金属矿山在我省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地位。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同时,由于资源禀赋和开采条件的复杂性,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为高危行业,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以来先后部署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整顿关闭、矿产资源开发整顿规范、资源整合以及“打非治违”等工作。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点多面广,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开采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加之资源矛盾日益突出,造成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 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较大及以上事故不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历来为社会高度关注。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不断减少事故总量,是各级政府、安监部门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制定出台《七条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06-2012年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较大事故34起,死亡168人,其中属于无证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的事故19起,死亡68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5.9%40.5%。从34起较大事故的类别看,中毒窒息较大事故14起,死亡68人,分别占41.2%40.5%(2012年我省发生的3起较大事故均为中毒窒息事故);冒顶片帮较大事故13起,死亡47人;坍塌(露天矿山企业)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提升运输较大事故2起,死亡29人;透水较大事故2起,死亡14人。事故分析表明,冒顶片帮、中毒窒息、坍塌、高空坠落及透水事故是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的主要类型,这些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占了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的绝大部分。加强对这几类事故涉及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不但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矿长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矿长应该是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的。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只有通过矿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围绕如何真正落实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我们在统计分析近年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关键环节的基础上,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为使《七条规定》的内容更切合实际,我们征求了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湖南有色控股和湖南黄金集团等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地普遍赞成和支持省安监局的决定,认为制定这一规定很有必要,有利于安全监管,同时一些单位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和提炼的基础上,经省安监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最终形成《七条规定》并以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七条规定》主要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七条规定》的内容既是“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的重点,也是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实现我省非煤矿山事故总量稳中有降的重大举措,其核心内容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二、《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不仅指生产矿山的矿长,而且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民营矿山的实际控制人等。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解释说明。

  (一)地下矿山《七条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证照齐全、守界开采、机械通风、提升可靠、探放水有效、培训合格、预案可行”。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其依据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证照齐全是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证照齐全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三证一照”。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进行开采,特别是以石墨、碳沥青、炭质页岩为名开采煤矿的,属于超核定范围的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三证一照”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矿,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从近几年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看,无证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引发的事故所占比重以前高达60%,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以后虽有大幅下降,但仍未杜绝,且极易引发较大以上的事故,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反弹。如2011417日,衡阳市衡山县长江镇一非法采金小矿点,在井下使用氰化钠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导致3人中毒昏迷,另一村民下井救人,也中毒昏迷共造成4名人员遇难。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开采,严禁超深越界、超高超宽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体赋存状态十分复杂,开采方法多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6.2.1.1明确规定“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矿山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垂直深度和水平边界等。超深越界是指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深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矿柱的等。

  超深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超深越界开采是矿山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按设计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矿山开拓、采准和回采等工作面布置符合矿山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准;采准完成、采场形成人行、通风、运输等系统后,方可开始回采作业;每个矿井、每个中段、每个采场都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来看,不按设计开采、超深越界、超高超宽作业等问题仍很严重,极易引发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甚至大面积岩层失稳垮塌等事故。如20101218日,湘潭市锰矿地区一锰硐超深越界进入电化锰矿红线范围内,因地表塌方导致三人下落不明;2006819,石门县蒙泉镇天德石膏矿老采矿区顶板垮塌,因垮塌面积过大,形成冲击波将井下作业人员震飞,造成9人死亡。

  第三条: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在空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6.4.4.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等要求,经归纳后提出。

  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其基本要求可概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据统计,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大多发生在局部通风不良的采掘工作面。

  从我省非煤矿山事故来看,中毒窒息是我省较大事故的主要类型,主要是由于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甚至无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布置不合理、未按照规定开启风机、污风串联甚至是无风作业、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自救互救能力,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是需要重点整治并加强监管的。2006-2012年,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中毒窒息较大事故14起,死亡68人,其中2012年我省发生的3起较大事故都是中毒窒息事故。如2010310日,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工区20中段508采场发生一起炮烟中毒窒息事故,死亡8人;2012729日,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409工区井下13中段溜矿井掘进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0121015日,永州市零陵区锰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太婆冲矿段燕子冲锰矿9-11工区对在建碳酸锰矿井进行检修时,发生缺氧窒息事故,造成7人死亡。

  第四条:必须确保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提升设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矿井提升设备必须由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这方面我省有惨痛教训,如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竖井发生的“10.8”重大事故,造成26人死亡。分析原因主要有: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跑车或坠罐等。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6.6.3.4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而提出。这方面我省也有惨痛教训,如花垣县振兴锰矿发生的“7.20”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遇难。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矿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

  第六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4号)对此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矿山高管、安全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我省非煤矿山,特别是有的小矿山,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矿山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由此看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严禁盲目施救。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从我省非煤矿山事故来看,由于作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技能、不懂得自救互救、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案例时有发生,如2010108日沅陵县长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2人中毒窒息事故,由于盲目施救最终导致9人死亡;去年永州市零陵区锰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的“10.11”事故也是如此,最终导致7人死亡。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七条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证照齐全、分台阶开采、系好安全带、中深孔爆破、机械破碎、机械铲装、培训合格”。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本条与地下矿山部分一致。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挖或“一面墙”开采。

  本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以及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来看,不按设计开采、“一面墙”开采问题仍很严重,极易引发事故。如2008419日,衡东县甘溪镇新泉村采石场由于开采工作面未按露天矿山安全规程未分台阶开采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007521日,安化县伊中碎石矿采厂左侧发生局部巨石断裂滑落,导致5名作业人员中41重伤。

  第三条:必须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确保安全距离满足要求,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本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如,20101029日,凤凰县禾库镇新湾村骑马寨一私人采石场沿矿体掏采形成伞檐,发生山体垮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2011617日,冷水滩金鑫采石场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一个直径30-40厘米、重约300斤的岩石穿过避炮室,击中爆破员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条:必须系安全带进行排险作业,严禁站在危石、浮石上作业、悬空作业或在同一坡面上下同时作业。

  本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如20121123日,新邵县巨口铺镇侯家采石场一员工彭小江在采场工作面悬空作业施工时,被上方一石块击中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20121026日,古丈县李绍斌采石场作业面进行刨炮位作业的工人因躲避作业面上方掉下的碎石时失足跌下,当场死亡。

  第五条:必须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严禁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本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六条: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本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第七条: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本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怎样落实好《七条规定》

  出台《七条规定》很重要,落实《七条规定》更重要;再好的规定不落实,一切等于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及所有矿长要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纳入今后重点工作,与依法整顿、“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营造“一切依靠矿工、一切为了矿工”的浓厚氛围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七条规定》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负责同志直接抓,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要矿长率先。所有矿长要对《七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做到烂熟于心,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实到领导的安全理念中,落实到对矿工的深厚感情中,落实到安全生产层层责任中,落实到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安全生产效果中,确保所有矿长一字不落地会背、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三要大力宣贯。将《七条规定》作为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专栏、版报和标语等多种途径,迅速传达贯彻到各市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矿山企业,传达贯彻到从事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生产建设的全体人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在整个行业领域形成宣贯《七条规定》的浓厚氛围。四要加强培训。将《七条规定》作为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编入培训教材和培训提纲,切实提高矿长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今年年底前各市州要将所有矿长全部轮训一遍,并作为矿长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是该主题实践活动的主体,《七条规定》落实到位才是真本领、真水平。一要细化方案,落实责任。《七条规定》涉及采掘、通风、提升、防治水等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包括证照、人员、培训、制度、措施和管理等各方面。矿山企业必须制定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制度、措施、培训等到位,建立长效机制。二要自查自纠,全面整改。矿山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凡存在违反“七必须、七严禁”之一的,一律限期整改,限期解决。通过自查自纠,实现矿井生产系统合理可靠,安全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人员素质和技能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使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三要依靠矿工,齐抓共管。矿工是《七条规定》的保护对象,也是践行者和监督者,必须发动广大矿工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矿工共同落实。要加强安全培训、依法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同时,矿工发现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七条规定》的,有权拒绝下井、拒绝作业,有权举报违章指挥,有权建议矿长停产整改,矿长不得据此减少工资、薪酬。矿山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充分保护矿工合法权益,为矿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以落实《七条规定》推动各项工作

  要明确部门职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全力推动。负责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要督促矿山抓好有关制度和《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并对《七条规定》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依法依规生产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都要把督促《七条规定》落实纳入全年执法计划,作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打非治违”的重要举措,特别是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落实情况的随机动态抽查和检查,通过强化监管,扎扎实实推进《七条规定》的真正落实,杜绝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要依法严厉处罚。发现有违反《七条规定》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矿长的直接责任。因违反《七条规定》发生事故的,要重点追查矿长是否守规尽责,直至依法暂扣或吊销矿长安全资质。

  (四)及时总结典型,全面推进落实

  总结正面典型经验。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方面好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全面带动矿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查处反面典型。对不严格落实《七条规定》、敷衍应付,造成事故发生的矿长,要认真追查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矿长责任,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千矿受警示”。

  《七条规定》是保护矿工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底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2013年下半年,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区贯彻施行《七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及矿长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湘安监〔201319

  一、必须确保证照齐全有效,严禁无证照、证照失效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二、必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为员工作业提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工作纪律。

  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严禁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四、必须按规定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应配不配、配而不用。

  五、必须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严禁擅自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或未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六、必须建立并严格督促执行技术人员跟班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严禁在技术人员不跟班、领导干部该带班未带班时组织生产。

  七、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不力或事故信息上报不及时、不真实。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讲提纲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目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共有5000余种。目前依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国家安监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不久即将公布。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中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管辖的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职责和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职责。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导致的安全事故同样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特别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不同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具有事故易扩散、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使得社会上很多人“谈化色变”,有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至今仍让人胆战心惊。如何在发挥危险化学品作用的同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保证安全生产,一直是人们努力的研究、实践的课题。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做法,省安监局最近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出台背景和意义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从国务院1961年批转相关部门关于“化学品危险物品”的系列文件、1987年公布的《化学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到200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并重新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数量庞大的危险化学品标准规范到各个地区、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构建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从我省来看,在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每一起事故都是血的教训,触目惊心,一次又一次拷问着我们,也暴露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走过场、安全投入保证不力等问题。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直接推动作用,促进他们尽职尽责履行对本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法定职责,并解决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为他们抓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一个科学、简便的实施纲要和操作指南,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其目的是:

  1、为了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如上所述,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高危企业,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尚未达到本质化安全要求,部分企业作业环境差、技术水平低、保障能力硕、安全风险大的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冒着受伤害的风险甚至现实危险常年劳动,或为人们生产出化工产品,或将其提供给下游企业和公众,以满足工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民生建设鉴定了坚实的化工产品基础。他们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保障他们劳动安全是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最起码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就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及其家庭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的最基本保护。

  2、为了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打非治违”的职责。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最直接的责任者和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从近年来我省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践效果分析,“打非治违”不仅是政府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自主、自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强有力抓手。我们在倍加珍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当前来之不易的较好形势同时,把 “打非治违”这一科学管用、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进行了总结,特别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打非治违”中的职责在《七条规定》明确化、具体化。如果所有主要负责人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规定的职责,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就能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3、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行为。当前我省化工行业已成为继机械行业的第二大行业,但其基本面还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尤其部分危险化学品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素质不高、不会抓和不懂抓安全生产问题较为突出。抓安全生产有心无力、有劲使不出甚至不遵守科学规律乱抓、乱搞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已经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七条规定》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行为规范,简单易记、重点突出。只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七条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就能有效提高其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就能整体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为了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立足点、着眼点和着力点。安全生产所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指令,归根到底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来推动贯彻执行。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才是真抓,落实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才是真落实,能让大大小小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上水平才是真水平。为了能够帮助安监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和日常检查时,迅速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省安监局制定《七条规定》作为约束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军规铁律,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对于以点带面、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七条规定》的特点

  《七条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现实需求起草制定的。《七条规定》坚持了内容上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和形式上篇幅短小、描述准确、文字精辟、简单易记的原则。经过大量调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删减修改,并在征求各市州安监局、中石化长岭公司、巴陵公司和部分安全设计、评价单位及省内化工安全专家的意见后,经省安全监管局局务会审议、修改并通过。

  《七条规定》分七条,共353字,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

  1、目的明确,生命第一。《七条规定》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员工,其所有规定都是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的措施。因为员工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现场作业,化腐朽为神奇,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不仅是企业的员工,还是其家庭的成员,更是社会的一份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把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既是法律职责,也是社会责任,更是人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满怀深厚的感情,把员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认真落实《七条规定》,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2、依法依规,合情合理。《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标准规范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有规可查、有标可对的。同时考虑到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发展水平还不高、经济效益一般、根本面都还在起步阶段的特点,《七条规定》充分注重了与现阶段的结合,做到合情合理,既没有超越现实、提一些明显难以做到的要求,也没有落后实际、降低规定。因此,对于违反了《七条规定》规定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3、突出重点,直指难点。概括的讲就是打非、治违、投入、技防、人防、制度、救援。《七条规定》突出这些制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导致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紧扣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作用等逐一作出规定,抓住了重点,体现了难点,逻辑性强,整体性好。只要把这几个规定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4、简单明了,易记易用。《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353个字,一看就明白。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够熟悉,危险化学品安监人员没有系统掌握。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主要负责人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三、《七条规定》的内容讲解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内在含义,现逐条进行具体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确保证照齐全有效,严禁无证照、证照失效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这条是关于主要负责人确保企业合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安全监管的难点,更是事故屡发的痛点。“打非”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要把好合法生产的第一道关口,关键要抓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只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确保企业合法才是真合法,只有让企业主要负责人彻底摒弃非法生产经营的措施才是真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并在企业无证照、证照失效或超许可时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仅是企业合法的基本条件和标志,也是安全生产的前提要求和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企业证照齐全有效是指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类型和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就是非法生产。

  从日常安全监管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能自觉、主动、及时申请办理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不办理相关证照、办理不合要求的现象同样较为严重。有的企业负责人目无法纪,没有办理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就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有的抱着“先上车后买票”的想法,在已经开始相关危险化学品活动后,方才申请补办或者“边生产边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的证照到期之后,没有及时申请办理换证和延期,证照过期的情况下继续非法生产经营;有的在未取得相关证照许可范围增项变更的情况下,擅自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一些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建设、生产。这些非法违法企业,未经安全许可,往往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工艺技术保障能力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要经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要分别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55号令、第57号令和第45号令分别对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作了详细具体的申办和处罚规定。

  2011422日中午13:10分左右,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高氯酸铵引起的燃爆事故(即 “4.22”事故)。该企业2010年取得了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仅仅为高氯酸钾生产。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该企业与大连远泰物流公司合作,向县、市安监局谎称生产高氯酸铵不需要经过干燥,不需要增加任何设备并在未获得省安监局高氯酸铵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新增加了三套生产高氯酸铵精制设备,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高氯酸铵。2011422日中午13:10分左右在非法生产高氯酸铵的过程中,干燥包装车间突然发生燃爆事故,车间内3吨左右高氯酸铵成品与半成品及距干燥包装车间仅2米之隔的临时成品仓库内的10余吨高氯酸铵成品迅速被燃烧,造成3名工人当场烧死,4名工人烧伤(其中三人不治身亡),直接经济损失336万元。这是典型的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导致的安全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必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为员工作业提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工作纪律。

  这条是关于主要负责人“治违”职责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物不安全状态、人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其中80%以上的化工安全生产事故又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三违”行为导致的。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重要内容就是要采取措施从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三个方面入手,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动责任落到实处、制度执行到位。做到这些,必须靠激励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处罚违规;必须靠经常性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靠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管理缺陷;必须靠主要负责人的个人魅力和工作能力,推动实际工作、强化实际效果、形成良好氛围。为员工提供具备安全生产的环境,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创造良好的作业硬件条件和人文软件条件;要采用先进、安全的工艺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合理规划总体布局,定期开展检测检验,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要处处关怀员工,关注员工情绪,解决实际困难,凝聚企业精神,体现以人为本。

  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是对所有企业职工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是如此,要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工作纪律。其中考虑到我省一些微小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现场操作,具有双重身份,《七条规定》要求他们和员工一样按章操作。工作纪律概指安全监管部门文件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主要负责人行为的要求。为了使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地,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了诸如事故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五项基本制度等具体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也对安全管理程序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这些制度和要求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细化、具体化,主要负责人也要一一遵守。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1条的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007314755分,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区的湖南以翔化工有限公司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车间(简称一叔车间)发生一起化学品爆炸事故。该公司的一叔车间125日因废水池自燃引起爆炸事故(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被浏阳市安监局责令停产整顿;在未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的验收批准,该公司总经理以翔公司对毁坏的厂房和设备进行修复为名义,擅自组织投入改良工艺的扩大试验,最终2007314日因叔丁醇加料过快,反应釜内局部快速放热,温度过高、失控导致自加速分解反应而再次引起爆炸,总经理、生产部经理等4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重伤1人、轻伤2),直接经济损失298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而酿成的事故,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死亡,故未追究刑事责任)。

  200611151020分左右,宁乡县双凫铺镇兴旺加油站(中石化与个体老板唐桂英合资经营,中石化占51%,唐桂英49%)油罐发生爆炸。该站由唐桂英于2003年建设,2004年与中石化宁乡县支公司合资经营。为扩大业务,唐桂英于200610月初私自在原油罐区附近(距原油罐2-2.5米左右)陆续动工安装7个露天油罐并从山东购进一批劣质柴油。1115日上午,在对两个盛装有劣质柴油的油罐动火施焊时发生爆炸,两个油罐炸裂,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这同样是一起由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严禁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这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安排适当的投入,用于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和保持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里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局限于资金,还包括人员、设施等。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1%的比例足额配置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赋予他们抓安全生产的必要权力,保障他们的待遇、经费,使优秀人员愿意当安全管理人员,使安全管理人员安心抓安全生产,使得安全生产抓得好的干部有奔头、有甜头,安心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力保障;要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依法依规配置安全设施,落实项目安全费用投入比率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要求,购买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实际需要超过规定要求时,主要负责人要毫不犹豫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安全第一”,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于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原本本认真执行,这是企业的义务,也是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的政策要求。对于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行政处罚和政策的税收制裁。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0条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第13条明确规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分别行业确定安全生产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1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20122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这些经济政策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配套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20114141855分,柳化集团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仓库发生火灾(即414”保险粉仓库火灾事故),大火整整燃烧了近20小时,过火面积1600余平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在被柳化集团收购后,为了节约成本、追求利润,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0号)要求用内衬塑料薄膜袋的铁桶包装保险粉的明文规定和企业当年全部使用铁桶包装的承诺置之不顾,大量使用编织袋软包装保险粉,结果导致保险粉自燃,由于初期火灾得不到控制引发大火,经调齐安监、公安、环保、武警等多部门强大救援力量全力补救方将大火扑灭。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有章不遵、有规不循、删减安全投入导致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刑事拘留经株洲市政府决定给予总经理记大过处分)。

  200852日下午540分和20087211550分左右,湘西州境内的泸溪县洗溪镇境内甘溪桥电站坝旁的泸溪众力锰业公司厂和湘西州耀华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在卸氨时发生卸氨连接软管爆裂、液氨泄漏中毒事故。其中泸溪县众力锰业公司“52”液氨泄漏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8人中毒,经济损失273万元,湘西州耀华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721”液氨泄漏中毒事故造成周边居民44人中毒入院治疗,300多人在医院体检,直接经济损失24.1万元,曾一度引起周围居民的恐慌,长时间集众在州政府上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这两起事故都是因为卸氨软管长期使用老化后未进行更换导致的。

  第四条:必须按规定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应配不配、配而不用。

  这条是关于主要负责人落实“技防”措施的规定。“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主要体现指标。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已经陆续公布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也已经重新修订并公布。不管是哪个行业内的新改扩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都应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具备相应行业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以确保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要配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装配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其中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对于未见正规设计、已经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本质化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要求,立即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聘请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全面复核,完善总平面布置图、工艺图、爆炸区域划分图等八大图纸,并对照进行整改。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主要负责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证这些投入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我省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已基本实现了自动化控制,特别是合成氨行业经过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全部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应该说成绩显著。但是整体工作进度仍然较慢,尤其是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自动化改造才刚刚启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检测系统建设进展缓慢,部分地区连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和备案工作都尚未开始,任务十分艰巨。下一步,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未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处,采取暂扣证照、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率等行政的纪律手段、法律的经济手段进行引导和惩罚。

  对此条“两重点一重大”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系列文件(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关于公布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系列文件(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第215条、《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1113条有明确规定。

  20071127日上午1020分左右,位于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的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5车间B7厂房内重氮化反应釜在重氮化盐保温过程中发生异常,应急抢险处置中装置发生爆炸,造成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8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B7厂房倒塌,多数设备损毁,周围厂房部分设备有不同程序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经调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5车间B7厂房内的重氮化反应釜蒸汽阀门未关死,在保温时仍有大量蒸汽进入反应釜夹套,导致反应釜内温度快速上升,重氮化盐剧烈分解,继而引发爆炸。另一重要原因是当班操作工人对釜温的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釜内温度异常,延误处置异常情况的最佳时机、导致爆炸事故。如果按照现在对“两重点一重大”的规定,重氮化是危险化工工艺,应当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那么导致事故的以上两方面原因都将得到及时、迅速、自动处理,事故可能就完全可以避免。

  2012228日上午9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即“228”重大爆炸事故)。一车间共有8个反应釜,依次为1-8号反应釜。原设计用硝酸铵和尿素为原料,生产工艺是硝酸铵和尿素在反应釜内混合加热熔融,在常压、175-220℃条件下,经8-10小时的反应,间歇生产硝酸胍,原料熔解热由反应釜外夹套内的导热油提供。实际生产过程中,将尿素改用双氰胺为原料并提高了反应温度,反应时间缩短至5-6小时。事故发生前,一车间有5个反应釜投入生产。228日上午8时,该车间当班人员接班时,2个反应釜空釜等待投料,3个反应釜投料生产。 840分左右,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94分,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被夷为平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周边设备、管道严重损坏,厂区遭到严重破坏,周边2公里范围内部分居民房屋玻璃被震碎,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经国家安监总局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硝化反应是危险化工工艺,依照“两重点一重大”的规定,应装备符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件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但该公司自动化程度达不到文件要求,反应温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却等作业均需人工操作,现场操作人员多。事故调查处理目前已经被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详细原因尚未公布。但可以确定的是,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自动化控制系统必然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第五条:必须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严禁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擅自上岗。

  这条是关于主要负责人强化“人防”措施的规定。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最重要的保护对象。安全生产为了人,也最终要依靠人。对企业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制度,既是安全生产的一贯做法,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首先是解决意识问题,再是解决技能问题,只有解决好了这两个问题,安全生产才能有人员保障,员工才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才能发现安全隐患并其实处理,并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特别是在当前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员工良好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技术装备的不足。相反,即便技术装备水平高,但员工安全意识差、安全技能弱,这块短板也终将对安全生产造成致命损害。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要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对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要保证全部员工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02122条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008618日,湖南聚强钒业化工有限公司萃取车间尾水净化井(又名收油井)井底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一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4.74万元。死者杨正根,男,30岁,汉族,桃江县灰山港镇人,20066月到湖南聚强钒业化工有限公司打工,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机电班从事钳、电工、塑料焊接等工作。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杨正根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标志,边吸烟边下井操作;烟火与净化井下渗透的煤油等可燃物质,加上井下照明灯泡不断升温和供氧,引发火灾;2、间接原因:湖南聚强钒业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湖南聚强钒业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经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擅自开工试生产。

  第六条:必须建立并严格督促执行技术人员跟班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严禁在技术人员不跟班、领导干部该带班未带班时组织生产。

  这条是关于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技术人员跟班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的规定。技术人员跟班制度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是国际上高危企业中常用的制度,也是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优良传统,对于直接发挥技术人员的对一线的技术指导作用和企业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作用具有特殊的意义。技术人员是企业的骨干,对于工艺要求严、技术含量高的化工企业更是尤为重要。他们的跟班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另则在中国现行的体制机制下,企业领导干部掌握着企业资源、体现着管理权威。他们的轮流带班并配以技术人员跟班进行生产,有利于稳定员工情绪,有利于监督员工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隐患,有利于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和顺利处置。“安全生产靠领导抓,安全生产靠抓领导”“员工轮班换,班班见领导”。要建立健全技术人员跟班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督促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严格落实;要将领导干部带班安排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未规定跟班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约谈、处罚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进行督促。

  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条和《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4条都分别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和严格执行车间技术人员跟班制度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由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跟班技术人员进行巡查,解决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

  第七条: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不力或事故信息上报不及时、不真实。

  这是关于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规定。应急救援是企业内控制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事故的及时、如实上报更是防止事故扩大、防止次生事故的基本要求。因事故上报不及时、不真实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置以至扩大的情况并不少见。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配置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要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并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禁盲目施救,特别防止事故扩大。要根据规定制定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时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六款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也有具体规定。

  20071212850分,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综合厂(劳动服务公司),在清理6号窖井的污泥施工中,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3名农民工中毒死亡,1名救护队员在抢救过程中轻微中毒。当天8:00,湘维有限公司水气厂安排三位农民工清理6号窖井泥渣,下井农民工向祖前以安全绳是白色不吉利为由不佩戴就下井,刚下到不到一半,就坠落井里,另两名农民工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同时坠入井内,三人全部中毒死亡。

  2008年2月231030分左右,位于河南省濮阳市的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甲醇项目,在生产准备过程中进行设备清扫时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开始1人窒息晕倒,因盲目施救使事故进一步扩大,最终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2008年2月23日上午8时左右,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安排对气化装置的煤灰过滤器(S1504)内部进行除锈作业。在没有对作业设备进行有效隔离、没有对作业容器内氧含量进行分析、没有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进入煤灰过滤器进行作业,约1030分左右,1名作业人员窒息晕倒坠落作业容器底部,在施救过程中另外3名作业人员相继窒息晕倒在作业容器内。随后赶来的救援人员在向该煤灰过滤器中注入空气后,将4名受伤人员救出,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以上两起事故均是受限空间作业中由于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导致事故并因盲目施救致使事故扩大。因此,相关企业要对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配备充足的有毒气体的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许可、监督工作。

  四、真学、真用、真落实《七条规定》,不断开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局面

  出台《七条规定》很重要、很及时、很必要,但要真正取得实效,还必须依靠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真学、真用、真落实。否则,《七条规定》就是零。要把《七条规定》纳入危险化学品基础制度,与其他五项危险化学品基础制度同时布置、同时推动、同时考核;要把《七条规定》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计划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等重要工作的内容,用经济、行政、纪律、法律等手段抓落实。

  (一)多种渠道强化学习。各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七条规定》的学习,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七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学习、研究,把握精神,掌握内容,做到烂熟于心,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实到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导的安全理念中,分解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层层责任中,使所有主要负责人牢记《七条规定》、落实《七条规定》。二要大力开展宣贯活动。将《七条规定》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中,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专栏、版报和标语等多种途径,迅速传达到各地和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传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人员,其中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本企业门口设立专门的固定宣传栏板书《七条规定》,在整个危险化学品领域形成宣贯《七条规定》的浓厚氛围。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将《七条规定》作为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编入培训教材,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直管范围分级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七条规定》轮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注销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二)过硬措施推动真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出台贯彻《七条规定》的具体细则或办法,将《七条规定》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推动工作。一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制度、措施、培训等到位,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凡存在违反“七必须、七严禁”的,一律限期整改,限期解决。三是发动广大共同努力、共同监督。要加强安全培训、依法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同时,员工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违反《七条规定》的,有权拒绝作业,有权举报违章指挥,有权建议主要负责人停产整改,主要负责人不得据此减少工资、薪酬。

  (三)严格标准检验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抓好有关制度和《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并对《七条规定》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一是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七条规定》落实纳入《湖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系统》软件的事故隐患数据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计划执法,作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打非治违”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落实情况的随机动态抽查和检查,通过强化监管监管,扎扎实实推进《七条规定》的真正落实,杜绝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二是发现有违反《七条规定》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对因违反《七条规定》发生事故的,要重点追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守规尽责,直至依法暂扣或吊销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严格对主要负责人《七条规定》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制定实施细则、未上墙宣传、未严格落实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并责令停产整顿。

  《七条规定》是保护员工安全的生命线,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2013年下半年,省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区贯彻施行《七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及主要负责人切实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严防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湘安监〔201322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证照失效和非法下单、非法转包、非法分包、非法租赁、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

  二、必须保证安全投入,确保工(库)房和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严禁安全设施不达标组织生产。

  三、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

  四、必须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和设备检修规定,严禁超定员、超定量、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改变工房用途和违规作业。

  五、必须做到合法经营,严禁违法收购和销售药物、半成品和成品。

  六、必须遵守安全运输规定,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和人员运输烟花爆竹。

  七、必须坚持企业负责人生产值班和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在药物线带班巡查,确保员工培训合格,严禁违章指挥。

  《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讲提纲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省安全监管局认真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强化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编写本宣贯提纲。

  一、制定出台《七条规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烟花爆竹是我省的特色经济,也是高危行业,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和操作的问题依然存在,烟花爆竹企业大都规模偏小,人员素质偏低,安全投入欠账多,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工厂化和机械化程度低,事故依然多发,2012年是历史最好时期,也发生了25起事故,死亡29,说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管,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护一线员工的生命安全,制定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分析多年来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梳理出2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经反复归纳、提炼,并三次组织重点产区安监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座谈,不断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以规范性文件颁发,作为硬性的管理规定,比较切合实际,容易操作,实在管用,是每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真正完全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事故。

  (二)制定《七条规定》的意义。

  1、有效保护一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烟花爆竹产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了许多人的就业和生计问题,但如果员工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这个产业存在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所以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就是保护从业人员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民生,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符合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每位从业人员和家属的殷切期盼。作为企业负责人,应该把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

  2、有效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其对安全生产重视不重视,抓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和措施是否到位,是搞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抓住企业负责人,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抓住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也就是说,抓住了企业负责人,就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牛鼻子”,《七条规定》就是抓住企业负责人这个“牛鼻子”。如果所有企业负责人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就得到真正落实。

  3、有效促进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都存在高危险性,每年都有惨剧发生,成为人们诟病的重要原因,对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只有严格执行《七条规定》,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强化现场管理,遏制违规作业,有效排查治理隐患,不断夯实安全基础,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使烟花爆竹的高危险性处于可控状态,实现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真正实现“让生产更安全,让产业更健康,让烟花更灿烂”。

  二、《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起来《七条规定》有以下五个特点:

  1、主体明确,责任分明。主体就是企业负责人,《七条规定》中所指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烟花爆竹企业实际控制人等,责任就是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2、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这就是以人为本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

  3、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4、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制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近些年导致事故的主要因素,概括讲就是证照、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行为。只要把这几个要素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事故。

  5、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275个字,一看就明白。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当中,许多企业负责人不够熟悉。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企业负责人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三、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内在含义,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证照失效和非法下单、非法转包、非法分包、非法租赁、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的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无证、证照失效后非法进行生产或非法下单、转包、分包、租赁、多股东独立生产,这些生产行为既没有生产的资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的甚至把一个完整的生产企业分割为数个独立的生产系统,前后工序不配套,导致产生隐患,更没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出租或发包方要承担安全生产责职,却不直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承租或承包方实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却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甚至逃避政府监管。前者不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也不能指挥一线作业人员从事生产活动,实际上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后者虽掌握生产现场情况,但因不承担安全生产职责,往往忽视安全生产,不进行安全投入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甚至为了多生产而违章指挥员工进行生产作业。这些都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必须严格禁止,严防失管失控。2010年至今共发生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11起,死亡31人,影响恶劣。20111021日,衡阳市耒阳市发生一起非法生产引火线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01132日宁远县莲花喜炮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主要原因就是3投资人分线各自组织生产,其生产、销售、日常安全管理、员工聘请及安全培训等互不统一,各搞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法落实。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2012年“1130”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就是浏阳市梅树烟花厂非法下单,将半成品下发给该地村民,在家中进行加工组装引发的,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2名重伤。

  第二条 必须保证安全投入,确保工(库)房和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严禁安全设施不达标组织生产。

  由于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等高危险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明确规定工(库)房和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要求工(库)房数量、容量与产能相匹配,且专房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和用途,对危险生产工序必须采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相应工房来保证其生产过程安全。如果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组织生产,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易造成事故扩大升级。如:临澧县合口镇出口花炮厂2010年“9.21”事故,在进行混装药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因操作不慎引发爆炸,由于工(库)房建筑强度低、防护屏障不符合要求,起不到应有保护作用,导致16栋工房连锁爆炸被毁,造成5人死亡。浏阳市达浒镇九斗烟花材料加工厂2013年“3.22”事故,由于防雷设施不达标,在14号工房遭到雷击后,引发爆炸,造成方圆2公里以内的民房不同程度受损,损失巨大。

  第三条 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的药量和筒径规格,以防药量和筒径过大引发安全事故。在实际生产中,企业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购买了不合格的原材料,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制出来的火药感度和稳定性,都无法保障,增加生产过程和产品的不安全性。

  批准的工艺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批准的工艺配方、工艺流程。若不按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和建设,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或多步工艺合一,会导致工艺配方不可靠、工艺流程不合理,埋下安全隐患。如20108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一村民在家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半成品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浏阳市2011年“9.6”事故,因企业员工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造成岗位药物超量滞留,一筑药间发生爆炸,引发邻近8间工房连续爆炸。

  第四条 必须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和设备检修规定,严禁超定员、超定量、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改变工房用途和违规作业。

  生产现场管理包括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这些管理的内容和过程都比较复杂,在这里简单地说说,生产管理包括生产任务的安排、工艺指标控制(如温度、压力、速度、操作时间等)、生产组织等;安全管理包括对安全设施运行、员工的安全作业行为、安全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标志的设置进行管理等;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和故障紧急抢修,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台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产品质量管理就是保证产品内在和外在质量的管理行为;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厂区环境卫生清扫与整理。

  超定员就是超过设计规定人数,如果超定员,一旦发生事故,就势必增加伤亡人数,扩大事故;超定量就是超过设计药物规定量,一旦发生事故,大大增加了爆炸威力,也要增大伤亡;超许可范围就是超出安全许可的种类、规格,在工厂设计建设时,工(库)房是按照设计产品的种类进行设计的,若超许可范围生产其他品种,原有的设计条件满足不了需要,造成安全隐患;超生产能力就是超过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若超过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势必造成工(库)房不足,操作人数超定员,药物超定量,管理混乱,容易引发和扩大事故;工房用途是根据工艺需要和危险等级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若改变工房用途,就会造成工房与工艺、危险等级不匹配,特别是将1.3级工房改为1.1级工房使用,既缺乏防护功能,又造成超定员,后患无穷。

  严格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和设备检修规定是防止事故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现场检查,督促员工按章作业、精心操作。超定员、超定量、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改变工房用途、违规作业和违章检修设备都是违规行为,往往是事故多发和扩大的主要原因。如宁远县莲花喜炮厂3投资人分线各自组织生产,把一个完整的厂分成3个厂,导致工(库)房严重不足,就只好改变工房用途,导致2011年“3.2”爆炸事故发生,事发岗位存药量多达82公斤,是核定药量的50多倍,爆炸造成11栋工房被摧毁,4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69万元。宁乡县安顺鞭炮厂2011年“1.9”爆炸事故是因修理工刘志强在没有清理机械混药间内及空饼间皮带轮上剩余的药物情况下,违规对机械进行维修发生的,刘志强当场被炸死。 

  第五条 必须做到合法经营,严禁违法收购和销售药物、半成品和成品。

  企业负责人做到合法经营,不得收购非法或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收购半成品来组装,不得买卖烟火药等半成品,不得向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保证市场上流通的烟花爆竹产品合法合规、质量安全可靠,也能在流通领域有效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的利益链和阻断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既是对本企业员工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2010年广东省普宁“2.26”非法燃放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49人受伤,6辆汽车被炸毁。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礼花弹生产企业违规将产品销售给不具备燃放资质的个人。宁乡县横市镇铁冲村口上组居民唐华乔无任何资质和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收购和贩卖引火线,于20101217日,租赁非危爆车辆转运收购的引火线,在装车过车中触碰到电线起火发生爆炸,造成14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去年底国家总局组织抽查产品使用氯酸钾情况,发现我省有5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含有氯酸钾,在我局对浏阳的2家违规生产企业调查中,发现被抽检的产品都是他们收购的非法产品,我局将立案查处。

  第六条 必须遵守安全运输规定,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和人员运输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碰撞、摩擦或其他原因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运输烟花爆竹有严格规定,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6项材料: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6、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运输。运输过程中,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企业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车辆承运烟花爆竹,并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对于运输车辆的规定: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和礼花弹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烟花和爆竹产品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平板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非危货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若不严格按规定运输,就会发生事故,如连霍高速“21”运输烟花爆竹的爆炸事故导致大桥南半幅发生垮塌,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十余辆卡车掉落桥底,这是由于采用普通货车运输造成的,这起事故既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带来了严重社会影响,也给烟花爆竹产业发展造成重大打击。2013327日,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组发生一起引线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1栋二层楼房完全倒塌。事故系浏阳大瑶人从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富贵引线厂非法运输引线,将车辆滞留在事发点期间发生爆炸所引起的。

  第七条 必须坚持企业负责人生产值班和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在药物线带班巡查,确保员工培训合格,严禁违章指挥。 

  《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54号令)中明确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在生产期间,企业负责人每天要在生产地值班值守,若因事外出,要安排分管安全或生产的负责人在企业值班或带班。企业负责人对各涉药生产线要确定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督促一线员工按章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就是要保证员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这些培训包括新入厂员工培训、停产复工后员工培训、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均不得上岗作业,以此确保员工具有基本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使员工熟悉工艺、懂得操作,不违规作业。

  严禁违章指挥就是要求企业负责人或生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程指挥员工冒险作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是要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从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2011年合法生产企业所发生的20起事故,均发生在危险岗位,其中有10起事故是由于违章操作引起。2012年共发生事故25起,其中发生危险岗位的高达23起,有16起是违规操作造成的,占全年事故总量的64%。坚持企业负责人生产值班和安全管理人员药物线带班巡查制度能及时纠正危险岗位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制止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有效预防危险岗位事故发生。

  四、切实抓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和贯彻

  《七条规定》虽然很短,只有区区的两百多字,但条条都是血的教训,经验总结,很重要。各级安监部门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纳入今后重点工作,与整改提升、“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

  一要提高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对《七条规定》的认识。《七条规定》的制定是严格落实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省局今年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安监部门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七条规定》的学习和宣贯,要明确负责,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宣贯好、学习好。二要率先垂范。所有企业负责人要对《七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做到烂熟于心,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实行动上,落实到对从业人员的深厚感情中,落实到安全生产层层责任中,落实到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三要大力组织宣贯。将《七条规定》作为今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专栏、版报和标语等多种途径,迅速传达贯彻到各有关部门、所有生产企业和全体从业人员,做到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在整个行业领域迅速形成宣贯《七条规定》的浓厚氛围。四要加强培训。将《七条规定》作为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编入培训教材,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依靠从业人员,齐抓共管

  从业人员是《七条规定》的保护对象,也是践行者和监督者,必须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共同参与,依靠广大从业人员监督企业负责人遵守《七条规定》,共同落实《七条规定》。烟花爆竹行业从业者有着独特性,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素质较低。因此要大力加强安全培训,反复学,学反复,融会贯通,学以致用。通过不断培训和经济制约等手段,促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拒绝违章指挥。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都要把督促《七条规定》落实纳入全年执法计划,并作为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和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打非治违”的重要举措,特别是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落实情况的随机动态抽查和检查,通过强化监管,扎扎实实推进《七条规定》的真正落实。二要依法严厉处罚。发现有违反《七条规定》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因违反《七条规定》发生事故的,要重点追查企业负责人是否守规尽责,直至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负责人安全资质。

  (四)及时总结,推进落实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企业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方面好的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全面带动企业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七条规定》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的底线。各地区、各级安监部门和生产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