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解读《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6-01 09:06
- 索引号:430S00/2022-020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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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6-01 09:0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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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解读《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2008年公布施行的《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对规范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批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应急管理体制的变化,事故调查处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国家监察体制调整后,事故调查组与纪委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如何衔接,政府事故调查组与公安专案组如何协调,如何有效实施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等等一系列问题;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快速发展,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及以上呈现上升势头;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组织实施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面临一些困惑。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亟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按照省安委会部署,省应急厅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多次征求和采纳吸收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及省纪委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制定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22年5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全文总体框架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保持对照衔接,并承接了我省以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紧扣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地实际工作,以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为索引,对上位法未予明确的工作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程序得当、规范高效,对各类生产安全的事故调查工作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解决了以下关键性问题: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和方法。明确了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明确了跨区域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明确了对于谎报、瞒报和调查过程中等级扩大的事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提级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明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企业进行调查。
二是明确了发生在高速公路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应急部门承担了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在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工作上,能够有效打通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渠道,确保事故处理的警示效应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将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较大责任事故,调整为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仍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省公安厅批复,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模式。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适时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并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启动问责调查,也可根据情况自行启动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是强化了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的组织原则。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审议事故调查报告。对审议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不能统一意见的,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补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与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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