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的解读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0-05-06 09:05
- 索引号:430S00/2022-0201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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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0-05-06 09:3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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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的解读
一、2019年底湖南省30万吨以下煤矿总体情况
2014年以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系列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省煤矿数量由2013年底989处减少到197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2处),30万吨/年以下煤矿190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59处);2019年,按照“四个坚决、一个一律”的要求,继续淘汰关闭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全年共关闭退出48处煤矿,截止2019年底,全省共保留各类煤矿149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6处),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141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2处)。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和背景
(一)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来湘督导要求和省领导有关批示,做好我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处置工作,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发展。
(二)背景
背景一:2019年12月10日至19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第五督导组对我省娄底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进行了督导检查,湖南煤监局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娄底开展集中整治督导情况的报告》,许达哲省长明确批示“要毫不松懈地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痛下决心,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煤矿,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改造提升可开采煤矿,坚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背景二:2019年12月25日,陈飞副省长主持召开了煤矿安全监管及关闭工作专题会议,提出下一步煤矿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明确要求“省应急厅牵头湖南煤监局及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3月底前要对149处煤矿逐一分析研究论证,拿出具体方案,列出清单”。
背景三:2019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复核,“处置工作方案”经国家复核后,再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2019年11月6日,在郴州市、娄底市、株洲市、衡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长沙市等7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市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处置方案以及省国资委对省煤业集团所属部分煤矿处置意见的基础上,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和湖南煤监局联合编制了《湖南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上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复核。2020年1月19日,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20〕28号)对我省上报的“处置工作方案”进行了批复。
遵照省长批示、专题会议精神以及国家批复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三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要求,经反复调研座谈,省应急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能源局联合起草了《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征求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衡阳市、株洲市、邵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娄底市政府及省煤炭学会、省煤业集团等单位的意见,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意见已采纳。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应急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该工作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一是继续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继续坚持“四个坚决、一个一律”原则,由数量关矿向标准关矿转变,至2021年底,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在2018年基础上减少50%以上。二是大力提升煤矿机械化开采水平。加快煤矿机械化改造,凡技改扩能煤矿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按现有产能规模保留的煤矿要加大采掘机械化改造力度,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在2021年6月底实现机械化采煤,其他具备条件的煤矿在2022年底前实现机械化采煤。三是着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大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现有产能规模保留的煤矿要在2021年6月底前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技改扩能煤矿竣工投产时同步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提升煤矿企业信息化水平,所有煤矿在2020年底前实现煤矿视频监控省、市、县、矿四级联网,煤矿基础及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力争“十四五”末百万吨死亡率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分类处置。对在册的149处煤矿,按3类情况实施分类处置。一是按照现有产能保留一批,共49处煤矿。该类煤矿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加大防突人员配备,落实好区域防突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共67处煤矿。对标产业政策,煤炭储量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规划升级改造。三是限期关闭退出一批,共32处煤矿。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省计划限期关闭退出煤矿32处以上,督促早关快关,最迟退出时间限为2020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继续实行“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二是坚持示范引领,统筹推动煤矿高质量发展。2020年至2021年每年重点建设一批省级示范矿井(安全标准化、采掘机械化、矿井智能化、瓦斯抽采利用)。各产煤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煤矿实际,合理布点,出台激励举措,示范推进。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工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升级改造资金、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助资金支持。三是强化监管执法,倒逼、引导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煤矿关闭退出。各产煤县市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通过共享用电、火工品等信息及时掌控煤矿面上分类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环保、税收、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引导资源条件不优、市场竞争力弱、限期不能实现机械化采煤、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煤矿主动退出。四是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办事程序。本方案作为相关部门进行矿业权设置、矿区范围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继续执行湖南省直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湘应急联﹝2019﹞7号)有关财政奖补、产能置换、存量土地利用、简化办事程序等支持政策,鼓励煤矿主动淘汰退出和转型发展。本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有关政策范围内动态调整,按现有产能保留的煤矿需要升级改造的,应由煤矿企业自主申请,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五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目标责任制,煤矿淘汰退出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湘应急联﹝2019﹞7号)列为年度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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