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5-09-18 09:09
- 索引号:430S00/2025-16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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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9-18 09: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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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及发证管理,提升安全生产人才队伍专业素质,近日,省应急管理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各有关单位、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和落实《细则》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和《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等一系列新标准、新规定,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的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我厅2020年印发的《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湘应急发〔2020〕7号)和2023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湘应急发〔2023〕5号)文件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秩序,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原有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本《细则》。
二、修订过程
《细则》修订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历时数月,历经多轮研究论证与完善:多次组织省厅相关处室进行研究起草,依据应急管理部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外省有效做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随后面向市州及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考试点、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开展了两轮意见征求,第一轮征集到意见73条,对照意见逐条研析修改并与相关意见提出单位进行沟通说明达成一致。修改后的文稿通过门户网公开进行第二轮意见征求,收到意见38条,经会商研究,最终采纳17条,对不予采纳的21条意见,向意见提出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说明沟通并达成一致。为确保规范,文稿报请应急管理部相关业务指导司局进行了指导完善,并严格按程序完成了必要性、廉洁性及合法性审查。2025年7月31日经省应急管理厅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省司法厅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对标最新规定,更新制度内容。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对《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湘应急发〔2020〕7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湘应急发〔2023〕5号)文件中不符合新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重点更新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及考试点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依据。
二是精简文件内容,优化表述形式。为避免与上位法律法规重复,对原有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无需重复表述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如删除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义等已有明确解释的条款,突出我省实施细则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关键条款。确立了“考培分离”原则,规定以全国统一系统为主、省级系统为辅的要求,并加强了对非湖南户籍或从业学员的培训管理。同时,将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三类人员实操考试必须配备真实实操设备的要求正式纳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省、市考试机构及考试点的职责分工。
四是新增指导性条款,健全管理机制。在培训管理方面,完善了培训机构申办流程;在考试管理方面,明确了各市州考试点的规划布局、设立原则、建设主体及实操考试承载能力要求(不低于5000人次/年),并强调承担考试任务的机构和考试点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活动。
五是调整发证事权,明晰分级管理范围。针对安全合格证重新划分了省、市两级的发证权限范围,明确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审核发证。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审核发证。
四、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三十三条,系统规范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的管理:
(一)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规范“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活动。
(二)第二章培训管理(第4-1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主体责任,细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与管理要求,明确新设机构申报流程和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三)第三章考试管理(第12-22条):确立“考培分离”原则,明确省、市考试机构及考试点职责划分,规范考试点建设、考务人员管理、考试组织实施及收费管理等环节。
(四)第四章证书管理(第23-29条):确定了发证机构,统一发证规范,明确“三项岗位人员”取证、复审、换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第五章系统管理(第30-32条):推进培训考试数字化管理,明确系统使用、账号实名制以及考生资格与发证资料审核要求。
(六)第六章附则(第33条):规定《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并宣布原有相关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