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6-02-24 15:02

  • 索引号:430S00/2026-00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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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2-24 15:3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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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推动落实,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自202211月印发以来,在推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固化执法程序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规定》设定的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办理期限、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认定、涉企行政检查频次等内容,与新制修订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应急部令第18号)《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省政府令136号)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部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政策规定不符,需依据上述行政法规及国家、部省有关规定重新修订。

二、修订依据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修订的《规定》起草后,2025年9月机关负有监管执法处室14个市州应急局意见,综合修改后近期又再次征求了部分处室意见,两次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5条已采纳1条部分采纳。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规定》修订,由原来的40条,增加到47条。其中,新增亮码执法、文书管理、集体讨论事项、案件结案情形、第三方机构检查规范等条款9项(第八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删除不符合当前涉企行政检查政策规定的条款2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涉及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分工、执法监督等19条的内容按照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进行了修改。《规定》的修订坚持规范执法程序、压实监督检查责任,主要涉及以下七个方面内容: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分类分级要求,增加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划分原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二是落实国家、部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政策规定要求,分类设置了涉企检查的频次上限(第十一条)。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对监督检查活动及执法文书进行了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行处罚权限进行了规定细化。(第二十三条)四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进行调整,由原30天结案调整至90天结案,经批准后可延期至120天、180天。(第二十六条)五是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环节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六是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进行明确。七是将较大数额的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进行法制审核的额度,由原来对公民处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罚款,提高到对公民处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与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额度保持一致)。(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