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15-11-16 00:11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 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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