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黄某庚、何某分别被判三年六个月、二年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4-11-13 16:40 【字体: 大 中 小】
日前,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黄某庚、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黄某庚与何某商议,准备合伙无证开办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黑作坊”。同年12月28日,何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租用了一间养猪屋作为生产场地。2024年1月4日,黄某庚与何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陈某、黄某艳、刘某等3人在租用的养猪屋内非法制作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同年1月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该场所,现场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约130公斤。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全程指导督办该起案件,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据查,2023年11月下旬至12月1日期间,黄某庚在江西省上高县莫山乡租用民房,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12月1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时,现场抓获作业人员2名、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326.95公斤。案发后,黄某庚逃离江西,随后伙同何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继续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于2024年1月9日被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查获。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庚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具有燃烧爆炸性质,其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本案黄某庚和何某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非法制作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法律法规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